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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女命丧车祸未领证 同居男友获保险理赔
发布时间:2015-10-14 16:13:44


    本网讯(陈慧霞 陆奕竹)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0月初,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18万元给死者曾梅芳的丈夫朱一鸣。

    2014年3月3日,流浪女曾梅芳在平南县思旺一马路上被客车碰到,并当场死亡,后经平南县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客车司机刘星辰在此事故中负全责,曾梅芳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刘星辰的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曾梅芳死后,平南县官成镇朱一鸣声称事故死者曾梅芳是其妻子,向保险公司要求以配偶的身份主张获得曾梅芳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其证据有村委、派出所及几个村民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其与曾梅芳于1993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案子经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8万元给死者曾梅芳的丈夫朱一鸣。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曾梅芳与朱一鸣事实上并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领证,仅是同居关系,且曾梅芳是精神有问题的流浪人员,流浪至事发地点没有注意避让车辆才导致的事故,因此曾梅芳在此事故中也应该负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朱一鸣自1993年起与死者曾梅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这有官成镇章逻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村干部朱一鸣明的证词以及村民朱一鸣华等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主张权利。

  关于事故责任的分担问题,交警部门已对本次事故责任做出刘星辰负全部责任,曾梅芳无责任的认定,作为事故责任主体的当事人刘星辰对认定无异议,而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曾梅芳应当承担责任,但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法院维持原判,死者曾梅芳的未领证丈夫朱一鸣合法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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