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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币换真钞 俩人“掉包”诈骗他人钱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14 10:48:18


    本网讯(兰钰烨)  拿着一沓冥币装在黑色塑料袋里,看到警惕性差的路人就假装“掉包”,最后伙同他人唱“双簧”骗取财物。10月14日,记者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掉包”骗子吴开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15年5月9日,吴开来与“阿木”(在逃)两人骑自行车来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潭中立交桥旁,看见被害人王某(化名)背着黑色斜挎包在路边行走。遂由“阿木”丢下一个装有冥币的黑色塑料袋后离开,等王某发现该塑料袋时,吴开来立即上前将该塑料袋捡起,将塑料袋打开一个露出“冥币”一角,让王某误认为是一沓人民币,便声称要和王某平分该塑料袋内的钱财。几分钟后,“阿木”假装回来寻找自己丢失的东西,在王某和吴开来均否认捡到东西后,“阿木”提出要翻王某的包,当看到王某包中有1200人民币和苹果5S手机之后还给王某,并谎称要去报警。待“阿木”转身假装报警时,吴开来乘机要求王某把钱包和手机交出,并将黑色塑料袋给王某,谎称其和“阿木”一同去派出所后再回来平分袋内物品。王某同意并将上述现金及手机交给吴开来,吴开来及“阿木”立刻离开现场。事后,吴开来及“阿木”将所得现金平分,“阿木”将手机拿走。

    当王某发现被骗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吴开来当天被抓获。经鉴定,两人所骗财物价值人民币4080元。庭审中,吴开来对自己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开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吴开来诈骗王某价值人民币408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虽不具备自首的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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