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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撬门专偷商店香烟及现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16 14:20:11


    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易南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5月份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易南笙来到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潭下景区朱熹诗亭旁李某某家的商店门口,用一根铁棍撬开店门锁,然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芙蓉王香烟2条和现金500元。

    2015年6月20日晚21时38分许,被告人易南笙来到宜春市明月山潭下景区缆车中站旁徐某某家的旺旺超市外,用一根铁棍撬开店门锁,然后进入超市实施盗窃,盗得(硬)芙蓉王香烟1条、(紫)云烟1条、(新版)利群香烟1条及现金500元。

    在旺旺超市实施盗窃后,被告人易南笙沿着景区游步道下山,于23时许来到李某某家的商店门口,同样采取铁棍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盗得(硬)中华香烟1条、(精品二代)白沙香烟1条、(硬)芙蓉王香烟3条及现金15元。

    2015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易南笙将盗得的8条香烟交给其朋友范某某帮忙销赃。案发后,该8条香烟被追缴并归还给失主。经宜春市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的8条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1618.10元。

    综上,被告人易南笙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633.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南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南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南笙盗窃二次以上,可适当增加其刑罚量。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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