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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堂内洗澡起争执 男子“劝解”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19 11:49:02
本网讯(王成龙) 看到他人发生争执帮忙劝解是好事儿,可若是因为帮忙而提刀伤人不仅不值得提倡,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2015年9月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陶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被害人彭强与文昭斌均系黔西县城关镇上马村中盈国际城工地工人。2014年7月19日21时许,因工地停水,二人遂前往食堂内舀水洗澡,因此事与食堂老板发生口角。陶金见状便帮忙与彭强一方争执,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陶金持菜刀将彭强的左肩等处砍伤。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强因外力致左肩、面部、耳廓及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金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介于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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