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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窃贼先后4次“光顾”失主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21 14:36:34


    本网讯(刘万春)  这窃贼太“任性”,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就曾先后“光顾”了失主家4次,好在迷途知返,在其父母的陪伴下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到了从轻发落的机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欣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爬窗进入被害人唐某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宜春市一机械厂宿舍)所住的家中,盗得现金120元。

    201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又爬窗进入被害人唐某家中,盗得一台灰色笔记本电脑。第三天将该笔记本电脑卖到收购二手电脑的店里,获利400元。

    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欣用自家的钥匙试打开被害人唐某家的门锁,尔后进入该房屋,谎称自家物品需处理,将室内的两台老式电视机、一个电视机机顶盒和一个电脑主机箱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获利120元。

    2015年5月20日左右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欣用银行卡插开被害人唐某家的门锁后进入,谎称自家物品需处理,将室内的两个煤气罐、一个煤气灶、一个热水器和一个老式VCD卖给前来收废品的江某某,获利70元。

    上述涉案物品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发票和具体型号,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以资料不全为由,不予受理价格鉴定委托。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欣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公安分局城南刑警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城南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李欣投案自首的侦查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欣有投案自首情节。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欣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也均没有异议,但认为,一是被告人李欣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李欣无前科,是初犯。三是被告人李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盗取财物,属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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