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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买树未办采伐证 男子砍树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10-29 17:22:28
本网讯(吕志豪 王陈阳) 尽管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林木,但因为未按要求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私自雇人砍伐,仍然构成滥伐林木罪。10月29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郭晓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郭晓达于2013年2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9月初,固始县汪棚乡小胡集村村民陆展元准备出售其所承包的鱼塘埂上种植的杨树,便找到开树场的被告人郭晓达,并和郭晓达一起到现场看树,因双方在承包价格上存在分歧而协商未果。此后,郭晓达找到时寒冰一起到陆展元的鱼塘埂上看杨树,并让时寒冰对其进行估价。随后郭晓达与陆展元商定购买该批杨树的价格是21000元并确定了砍伐时间。协商结束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证的情况下,郭晓达通知时寒冰砍伐树木。2013年9月13日至9月17日,时寒冰联系多人,将陆展元鱼塘埂上的杨树砍伐187棵。砍伐后的树杆以每吨630元的价格卖给郭晓达,树枝另行卖给他人。郭晓达与时寒冰结算时扣下买树款21000元,由郭晓达付给陆展元。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187棵林木为多年生杨树,折合立木蓄积31.5646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晓达违反森木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郭晓达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决被告人郭晓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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