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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受雇开挖机受伤 三方被判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5-10-29 15:48:31


    本网讯(程粱哲)  一挖机司机受雇佣拆除水泥灰库,施工时顶部水泥板砸下,致使其受伤,故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横峰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滕永胜系挖机司机,长期受雇于被告陈为全、胡水旺。2014年5月14日,滕永胜应雇主要求拆除被告横峰县铺前水泥公司的水泥灰库。原告施工时顶部水泥板砸下,致使其左大腿中段截肢,经鉴定为伤残四级。

    另查明,被告横峰县铺前水泥公司将拆除水泥灰库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徐春长,被告徐春长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陈为全、胡水旺两人。原告无驾驶挖掘机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陈为全、胡水旺系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无驾驶挖掘机资质,且在施工中存在过错,应承担15%的责任,被告陈为全、胡水旺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具有过错,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横峰县铺前水泥有限公司、徐春长应与被告陈为全、胡水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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