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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边缘化现状调查
—以阿克苏地区法院为例
作者:万雯   发布时间:2015-10-30 14:02:19


    引言

  2013年周强院长提出树立 “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 ”的统计理念,明确回答了司法统计统计什么、怎么统计、为谁统计这个基本问题。要求人民法院要养成大数据思维,重视信息数据的价值,努力实现全面统计、全程统计、全员统计;要大力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活动各要素的数据化程度;要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在发展大数据战略、开发司法信息资源内在价值、探索司法工作运行和矛盾发生发展规律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拓展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使得司法统计工作在审判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为法院审判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初始化的数据资料,对审判管理的科学有效实施起到重要作用,也在审判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作用

  一是为绩效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在现行的基层法院管理体系之下,对法院及法官工作加以量化考核,需要建立起科学、精确而量化的考核体系,但绩效考核目前并不具备统一标准,就需要完善的评估体系加以辅助。而依托司法统计技术就能够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考核体系。从而为评定法院工作及法官晋升提供重要依据。

  二是为科学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法院科学而高效的审判管理离不开坚实的参考依据,而司法统计工作就为其提供了这样的依据。司法统计工作为其提供了统计数据,反映出法院整体的公正、效率状况,能够为审判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及时对近年来相关数据作趋势性对比评估,发现规律及问题,为以后的审判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流程—以阿克苏地区法院为例

  阿克苏地区下辖九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设置分别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行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数据填报生成后,上报中级法院研究室。中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基础数据的生成由立案庭依据审判流程信息直接生成1.86版司法统计系统法综表的月报上报中级法院研究室,最后由中院研究室将辖区两级法院数据汇总上报自治区高院。数据生成后的数据分析、利用则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完成。

  审判流程系统的运行则以立案庭立案为起点,案件的立案信息、分案信息录入由立案庭负责,审理信息和结案信息录入由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负责,归档信息录入由档案员和承办人、书记员负责,待立案庭庭长签字后由专人按照流程权限的划分报结案。遇案件报中止、延期要求庭长、分管副院长、审判管理办公室依次审批后由立案庭录入中止、延期的信息,而后由中院审管办采集相关数据生成统计分析数据。

  三、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现状

  长期以来,不少法院同志对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片面的认识,导致调查的信息内容只为满足填报报表或绩效考核的需要,司法统计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只落在司法统计部门,司法统计的职能作用只考虑管理而忽略服务。采用的分析方法只会是数据的高低、大小对比。也正是因为这种认识偏差,出现了诸如司法统计的信息化建设、数据集中、数据共享等基础保障得不到真正重视,服务执法办案、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职能得不到应有关注,海量数据挖掘分析、结合背景情况综合分析等方法得不到广泛应用等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司法统计工作意识不高

  司法统计工作意识不高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为止,仍然有数量极多的基层法院存在重审判轻统计的现象。认为在法院的工作中审判(执行)是“主业”,统计工作是“副业”,认为司法统计工作,无非是报个报表、统计个数据,年终报告上的几个数字,认为统计只是简单的数据汇总和统计而已,是一项可有可无的辅助性工作,却忽略了对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并没有意识到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以致于对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对本法院(部门)司法统计报表是否准确客观的反应了案件审理、执行状况存在马虎,侥幸心理。更有甚者,认为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工作中最不重要的一项,随便安排一个人就可以完成,认为司法统计员必须同时兼顾许多其他工作,司法统计工作只是工作的“小插曲”。认为统计工作影响了正常的审判业务,是耽误时间;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数据的准确性无所谓。因此,对领导者而言,抓不出成就;对工作者来说,干不出业绩。

  (二)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不准

  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不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统计数据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不准,主要表现在部分业务庭不按规定统计数据,漏报、错报统计数据信息,对各业务庭的报表数据是否完全真实可靠有时并不掌握。甚至发现了问题也没有认真纠正,影响了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从司法统计的角度而言,如果庭室之间的统计沟通障碍则可能导致案件重复统计。由于司法统计工作已经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规定,业务庭在发生错误时难免避重就轻、扬长避短,通过编造数据或是隐瞒数据来维持自身庭室的权益,如此统计部门采集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便存在瑕疵。

  其次是新旧案由分类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各业务庭在案件归类上的做法不一致。同一案件有的庭室将其归为这类,有的庭室将其归为另一类。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一类案件,在司法统计系统中没有此案由,统计人员在统计时有的将其归到“财产权属纠纷”,有的将其归到“自然资源使用权”,有的或者直接将其归类到“其他”一项等。因为归类的不统一,导致统计数据不准确。

  (三)司法统计负责部门混乱,司法统计员业务素质低、更换频繁

  司法统计负责部门混乱,司法统计员业务素质低、更换频繁一直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瓶颈。从司法统计机构设置的部门看,中级法院中,统计工作除了少数法院归口办公室外,大部分的司法统计均归口研究室,而基层法院的情况就复杂多了,大部分基层法院不设置研究室,致使司法统计的机构归属严重不统一,阿克苏地区下辖九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设置分别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行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等四种部门,有的法院则经常更换管理部门。这必然造成上下级法院同意工作衔接不畅、指导不力,长此以往将处于无序化状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明文规定:中级法院要配备2至3名专职司法统计员,基层法院要配备1至2名,工作3年以上才能轮岗,但实际情况与这一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长期以来,在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人员所在部门人员本来就少,司法统计员也只好跟随“打游击”。目前,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基本上是兼职,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全由一人负责,不仅工作量巨大,还容易产生工作思路禁锢、分析角度单一等问题,不利于全方位分析提炼统计数据。大部分从事司法统计的人员均是各业务庭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兼职担任,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的统计学基础,又没有受过任何专业的培训,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统计员身兼数职,工作繁忙,极易出现统计误差。

  尤其是做兼职的统计人员,日常事务性工作多,工作负担重,有没有突出业绩,工作积极性自认不高。多数法院频繁更换司法统计人员,往往一名司法统计员在岗位上锻炼一两年,如果工作突出将分配到审判一线工作,这样就导致了司法统计队伍的不稳定,司法统计作用很难发挥出来。

   (四)统计软件有待完善

  自审判流程管理与司法统计网络化操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以来,依托法院三级网络建设,大部分法院实现了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充分利用统计软件的优势有效克服手工报表的弊端。但是,统计软件自身存在一些不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统计工作的繁琐及错误。一是数据未能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如有些案件已于统计月内生效,但由于承办法官出差或者疏忽等原因导致未及时点击结案,但已在信息系统内填写了生效日期,在这种情况下,统计软件未能自动将上述案件纳入本统计月的统计范围内,导致数据未能真实反映统计月内的结案情况,也影响到下一统计月的司法统计工作。二是案由划分有待完善。在民事案件中,案由分类有交叉、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导致了司法统计错误,如,部分法院的系统内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等已经不再适用的案由,又如,同一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案由的确定也未统一。三是统计方法不尽先进。虽然许多法院实现了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较大程度上克服了手工报表容易出现的错、漏填数据、统计不完整等弊端,但是,由于尚未实现司法统计工作的全面信息化,审判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不能实现完全兼容,部分数据并不能自动生成,导致这些数据仍需要手工统计,加大了统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部分法院仅仅追求司法统计指标达标,未主动进行司法统计数据的预测及分析,也使司法统计的作用大打折扣。此外,现行使用的1.86版司法统计系统仍然是单机版,上一级法院并不能自行提取数据,需要由统计员自行填报生成数据后,单独报送,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数据使用的有效性。

                           结语

  1985年,最高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2008 年,最高法院启动司法统计改革工作,此后又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关于确保司法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司法统计工作愈来愈受到决策层的关心和重视。积极对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作出检讨,对进一步探讨司法统计工作的改革方向,回归司法统计职能的本质具有积极意义。

  总之,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要做好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应立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强化司法统计工作意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优化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大司法统计数据开发.不断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水平,促进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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