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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凶器伤人又开枪射击恐吓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30 15:34:16


    本网讯(冯艳)  一名男子伙同他人持凶器无端刺伤他人,还持枪射击居民家。2015年10月30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2年12月23日23时许,广西浦北县龙门镇某村的张智伙同谢某、劳某(二人已被判决)等人窜至该镇某村路口附近,对购买烧烤后准备开车回家的吴某无故谩骂、拦截,之后张智等人威逼吴某开车到该村路段吴某的住宅面前,并对吴某实施追逐殴打,致使吴某全身多处受伤,其中胸部被锐器刺伤。经鉴定:吴某受伤程度为轻伤。

    2014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智伙同四五名男子窜至该镇李某的家门前,用砖头敲打李某家的大门,后持枪对李某家二楼的防盗网、纱窗进行射击。经鉴定:被损坏的防盗网、窗及纱窗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65元。

    2014年12月16日20时许,张智先是打电话威胁被害人谭某。后张智带领几名男子窜到该镇谭某的家门前,开枪射击大门。当晚,张智在该镇某村委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张智及其同伙劳某、谢某与被害人吴某于2014年1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智及其同伙劳某、谢某已按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13000元给被害人吴某,被告人张智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开枪射击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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