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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医院体检得出两份结论 男子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11-05 09:14:21


    本网讯(刘向)  一男子到同一家医院体检后得出两份截然不同的结论,该男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体检结论造成的经济损失。2015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黔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赔偿原告宋某某经济损失1269.5元。

    原告宋某某原系黔西县桂箐煤矿工人。2015年6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作离岗前体检,被告出具《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检查结论为“本次体检未见异常”。后原告与桂箐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因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检查结论提出异议,2015年6月30日,被告又出具了一份检查及报告日期均为“2015年6月2日”的DR诊断报告单,该报告单上诊断意见为“肺间质性病变”。在被告出具两份体检结论期间,原告先后在贵州航天医院、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黔西县桦晨医院作类似检查,用去检查费939.5元,交通费330元。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两份不同检查结果报告单不仅导致自己与单位解除用工合同,还导致自己产生多次检查的经济损失,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原告在被告处作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双方形成合法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基于对原告同样的检查事实而先后作出两份完全不同的结论,存在履行义务过错,应承担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检查费939.5元和交通费330元,共计1269.5元。被告的行为和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无必然因果联系,原告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可其他途径救济,对于原告主张的49000元误工费,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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