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丈夫为“小三”两次起诉与原配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11-05 15:30:59


    本网讯(李旭东 张莉)  为了与小三在一起,丈夫两次起诉与原配离婚,且在公堂之上公然承认自己有了第三者,足以说明其与妻子感情破裂,坚决要与原配离婚。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审结该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52岁的李某和其同岁的妻子刘某于1987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如今他们的儿子也已经结婚生子。在外人眼里,李某一家其乐融融,老两口享受着天伦之乐,羡煞旁人。然而这些美好从2014年开始变质。2014年12月18日,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刘某离婚,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本以为法院的判决能够使李某回心转意,重新回归家庭,然而,今年9月份,李某来到法院,再次起诉与刘某离婚。

    庭审之中,李某诉称,由于自己在婚前没有和妻子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时常争吵,两人于2000年协议离婚,后因家人劝说于2007年2月15日复婚。2009年,由于经济原因,李某到江苏打工至今,期间一直和妻子处于分居状态,并承认自己在2013年开始有了第三者,不愿意再和妻子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听了李某的描述,坐在被告席上的刘某声泪俱下,其辩称到,自己不同意也不舍得与丈夫离婚,因为两人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在丈夫只是一时受了外界的诱惑,但是自己愿意再给他一个机会,让其回到家庭。刘某称,其与李某结婚28年以来,二人一直相互扶持,虽然生活中偶有摩擦,但都是生活小事,2009年,李某外出打工,自己也经常抽时间去看望丈夫,并且于2011年跟着丈夫搬到江苏,一直在一起生活。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良好,只是由于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生活偶有摩擦,使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以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来证明其与妻子感情破裂,不是法定离婚事由,且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表示,自己不愿意与原告离婚,愿意重新给原告一个机会回归家庭,态度诚恳。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主审法官最终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离婚。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