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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藏转轮散弹枪被判刑2年 20多年前购得
发布时间:2015-11-06 16:08:12


    本网讯(杨素香)  江西省樟树市市民被告人付秋如20多年前非法购得一把转轮散弹枪一直放置家中,2013年3月12日,付秋如在处理其姐姐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中,从自己车内拿出其购买的转轮散弹枪,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日前,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付秋如非法持有枪支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付秋如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大约1994年下半年前,被告人付秋如在广东跑货运期间购得一把长约60公分的转轮散弹枪,后一直放置家中。2013年3月12日晚八时许,被告人付秋如因为其姐姐与陈某打架的事情,打电话给陈某并约好到临江高速出口的八公桩加油站见面。被告人付秋如开车到八公桩加油站与陈某见面后,双方没吵几句,被告人付秋如便从自己车内拿出其购买的转轮散弹枪,陈某见状,赶紧与被告人付秋如争抢枪支,陈某抢下枪支后将枪支交到樟树市公安局临江派出所。经鉴定,该转轮散弹枪是以火药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12号制式猎枪弹的自制枪支。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付秋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秋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放置家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但因付秋如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1994年下半年之前,已超过了此行为的十五年追诉时效。虽然被告人付秋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但其将枪支买来后一直放置家中,至2013年3月12日案发,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付秋如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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