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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以次充好 男子利欲熏心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09 16:28:13


    本网讯(汪红鸾)  古语有云“欺人只能一时,而诚信才是长久之策”,为赚取不义之财,一男子在履行银杏树买卖合同过程中通过造假出售小于合同约定胸径银杏树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本想以此瞒天过海、发财致富,不料却东窗事发,在赔偿了合同相对方钱财之后面临的仍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江西弋阳法院对被告人蒋利春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害人吴某某通过他人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蒋利春。2014年9月被害人吴某某找到被告人蒋利春,双方口头约定,吴某某以81.8万元的价格在被告人蒋利春处订购38株胸径大小不一的银杏树。在接下来的三四个月时间里,吴某某先后向被告人蒋利春账号内汇了65.4万元货款,被告人蒋利春也陆续发了38株不同规格的银杏树给吴某某。在38棵银杏树交付完毕后,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被告人蒋利春在有的银杏树上做了手脚,即采用在小胸径的银杏树树干部分外钉上木板,后填塞石胶,再在最外层粘人工嫁接银杏树皮的方式,人为的扩充了树木的胸径。随即受害人吴某某停止支付后续的16.4万元货款,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4日,被告人蒋利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鉴定,38棵涉案银杏树实际价值为6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蒋利春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蒋利春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利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造假出售小于合同约定胸径银杏树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中3.2万元既遂、犯罪数额较大,16.4万元未遂、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蒋利春诈骗的16.4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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