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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1-11 10:24:35


    引言

  建立协助执行网络,这是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这项措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辅助作用,但在具体操作和功能发挥方面,实际效果却不甚理想。当前,随着高新科技在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应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对科技的依赖程度也与日俱增,加大科学技术对审判管理工作支持和保障力度已成为各地法院普遍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在执行领域,执行网络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更是成了助推执行工作跨越发展的关键点。协助执行网络平台作为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已成为破解执行难,促进执行工作长足发展的突破点。

    一、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的意义

  所谓协助执行网络,就是在设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区域内,在该行政区党委的领导和法院的主导下,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单位共同参与,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通过向法院反馈执行信息、提供执行协助、实施执行救助等方式,积极协助、配合法院以实现执结案件、了结事端为终极目标的契约型的社会工作网络。

  当前被执行人财产难觅、下落难寻、限制高消费令难以落实是执行难的三大方面。由于这三个方面问题的普遍存在,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障碍,而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就能在相关社会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高效便捷的优势,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行踪和下落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搜寻,让“老赖”无法转移财产、无处隐匿行踪。

  其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体现了审判管理理念的创新。审判管理重心在审判,落脚点在科学管理。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立足于执行工作实际,旨在提高执行质效果的一项重要举措,与审判管理的宗旨目标相契合。管理为审判服务,体现审判管理为人民服务、为大局司法的职能作用,而加强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职能作用,对于破解执行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其次,协助执行网络平台的建设目的是以提高执行质效为目标抓审判管理,是审判管理发展方向和工作重心的转变。在管理目标上从“注重规范司法行为向更加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转变”,注重司法智能作用的发挥和实际问题的解决,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实现法律社会效果有巨大推动作用。在管理口径上也从单纯重视自身管理向重视执行职能转变和拓展,是对执行司法职能的科学延伸与全面审视。

  再次,体现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在人员数量、队伍素质、装备等基本问题解决后,加强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是科技建设入手,发挥高新科技对执行活动的助推作用,真正实现科技服务司法,科技发展与司法功能完善相结合。

  最后,协助执行网络平台的建设也是智能管理的需要。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新事物新情况的出现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更多的考验,也给管理者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是运用科技力量助推执行工作发展的一项重大管理举措。

    二、当前协助执行网络平台运行的现状    目前司法实践中,协助执行义务人不积极协助、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公务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协助法院调查取证,不协助进行财产保全,不协助到场公证证明等问题大量存在,甚至非常尖锐。有些协助义务人即使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协助法院执行司法公务,但在协助程度和积极性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不均衡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协助主体来说,一方面单位要好于个人。单位自身的专业和经济优势,以及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代表个人的身份来协助,使得单位在协助执行公务时,相比较于个人,其积极性更高,顾虑更少,协助程度更深,内容更全面。另一方面,党政机关要好于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作为国家统治机器的代表,其遵纪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明显优于企事业单位,表现出更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治治意识。而具体到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一些营利性单位,往往会把自身经济利益得失放在第一位,其次才考虑如何协助法院司法问题。

  (二)从协助内容来看,有关程序性事项的协助要优于实体性事项的协助,涉及程序性事项的协助义务,如协助送达,到场证明等,协助义务人积极性相对要高,而有关实现权利方面的协助事项,如查封扣押财产,扣留提取收入、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等,因为涉及权利的变更消灭,协助义务人怕得罪人或者负担责任,顾虑重重,协助积极性相对不高。总体来说,在目前的法院司法实践中,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依然占有很大的比重,消极协助现象更是大量存在,协助执行的形势不容乐观,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执行干警往往要亲自带上预先制作的法律文书前往工商、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身份信息,不但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大,而且效果不理想,不能对财产进行较好控制。理论上讲,协助执行网络平台的建立免去了执行员携带法律文书亲自去相关部门查询的劳苦,能对被执行人的行踪查询、财产查控进行便捷的查询,特别是在当前案多人少、办案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此系统的建成能为执行人员节省不少的时间,因而应该为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并普遍采用。而在执行实践中,只有部分法院采用此系统,而且系统的建设在初步建立及逐步完善中。究其原因,网络平台的建设存在以下障碍。

    (一)协助义务人认识存在误区,消极协助。基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普遍把协助执行看成是“分外事”,而法院聘请的执行网络联络员大多为义务性协助,协助执行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

  (二)协助执行网络面窄,地域受限。目前协助执行网络的建立仍以地方政府下文或各种联合通知为基础,尚未摆脱行政辖区的地域限制。

  (三)督促机制有奖无惩,难以追责。有的法院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协助执行员及时举报,并帮助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财产的,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但法院对协助执行员和协助执行单位消极协助,甚至拒绝协助的行为,难以追责。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缺少制度上的制约,无法对其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如在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当中,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掌握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又拒不执行的罪证之后,移交公安进行刑事侦查时,公安机关往往并不积极协助,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人手不够”等理由久拖不办甚至拒绝侦办,而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公安局长往往兼任政法委书记或分管政法的副县(市、区)长,存在实际上的也是不合理的“上下级关系”,故法院难以启动对公安机关追责的法律程序,更何况执行司法拘留还要求助于公安机关的配合拘留关押,所以对此也只能束手无策,听任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

  (四)法律文件与部门规定存在冲突,难以操作。据不完全统计, 涉及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件、部门文件有近百份。而部门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公开性差,且各部门往往又着眼于自身利益,致使部门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甚至相互矛盾和抵触。这些多而零散杂乱的规定,不可避免带来掌握上的困难。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依该条规定,银行应协助提现。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依此规定,银行不能协助提现。为此,曾发生过银行因执行该规定而被处罚的案例。

  (五)协助义务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拒不协助。有的协助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以要被执行人同意等理由对法院的执行拒不协助,并认为不协助法院执行也不会被追究,有的甚至设置障碍限制协助执行的顺利进行,某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私利,为被申请人通风报信,协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笔者所在法院曾在不久前在执行一起债务案件时,发现协助执行网络共建单位之一的某银行基层负责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最后,法院及时将该负责人拘留,才迫使其纠正了自己的行为。

  (六)执行人员司法作风不良,业务素养不高、滥用职权、影响协作。有些执行人员错误地认为法院是代表法律的,协助单位只有无条件协助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提出异议,更不得拒绝协助,对协助单位有正当理由不能协助或拒绝协助的,滥用处罚权。还有的执行干警对相关协助单位的行业知识欠缺,与协助单位之间不能进行合理的对接。有些法院不注重对执行人员的素质培养,错误地认为审判工作是细活,执行工作是粗活,将一些文化低、经验差、能力弱的人员塞进执行队伍滥竽充数,而且平时也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结果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长期得不到提升,不能适应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观念陈旧、执行方式落后,遇到复杂案件或疑难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如有不少执行人因对电脑操作和财务知识缺少必要的了解,在银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时,只能听任银行工作人员随意操作,而无法核查其报上来的数据是否属实。既容易造成被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以技术操作逃避执行的漏洞,也容易造成对银行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中出现无过错意外情况的误解,如银行各网点之间的通存通兑使客户无需仅在开户网点办理存款支取手续,网上银行更是实现了客户足不出“户”就可办理转账手续。然而新技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的风险。

  四、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的完善建议

  针对协助执行网络平台建设的现状,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做好平台的建立及维护工作,确保平台在提高执行质效上的作用。

    (一)建立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网络平台。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网络平台是建立协作执行网络平台的基础,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实、行踪线索的查询、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的实施都以具备明确的被执行人基本信息为前提。一些执行案件,尤其是年代较长、判决时未列明被告有效身份证号码的恢复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详,执行工作人员往往要带上查询通知书等文书亲自去公安户籍科、民政局、工商部门查实确认,不但耗时较长,而且人为增加了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建立被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照片、经常居住地等信息实现一站式查询,不但能为执行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也能极大服务于审判工作。审判人员可以借助此系统快速进行当事人身份确认、准确地送达文书,极大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因此,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系统,能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利用与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法院审判服务质量和国家行政服务质量。当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共享平台涵盖了我国所有依法注册登记和依法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能实现实时、动态查询,只是受网络硬件设施不强、人员技能水平不到位的影响,该平台并未在法院系统得到普遍和广泛的运用。只要加大推广运用力度,做好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该平台便为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对于自然人基本信息的查询还缺乏一个相应的平台。然而,全国公安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了公民身份电子信息系统,法院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网络平台实现查询自然人身份信息的目的。可以借鉴“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的成立经验,通过与公安机关自然人身份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一个自然人身份信息网络平台,对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照片、经常居住、户籍、婚姻、社保等基本信息进行一站式查询。平台的建设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自然人信息尤其是婚姻、征信信息常常会涉及到自然人隐私,若保密不严致使自然人身份信息的泄漏,势必会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还会涉及到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同时,保密的问题也是各协助单位在平台建立上的敏感问题,是平台建立的最大壁垒。对此,可在党委领导和支持下,由高级法院牵头,各级法院积极参与同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的协商,出台关于平台建设的规范文件,统一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制定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切合实际的考评方法,从制度上杜绝泄漏自然人身份信息的问题。

  其次,可以将查询平台与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做到信息同步更新,以便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变化,如被执行人的死亡,住所地的变更等。由于自然人身份信息的查询只是对其基本状况的核实,不会像财产查询那样涉及后续处理的问题。因此,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可以简化查询流程。建议设立查询口令,通过口令输入进行查询窗口查询。同时将数个部门的查询窗口整合为一,达到一键式查询的目的。

  最后,加强对网络平台维护和管理,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在海量的资源信息库中能实现快捷的查询。在查询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的同时,通过链接管理将其近亲属列入查询对象,一方面是出于审判时涉及夫妻共同责任承担、代理人替代责任的问题,执行中也涉及执行追加和变更继承人为当事人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监控,防止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二)建立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平台。首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协助执行网络平台的重心内容,也是案件执行的关键。法院系统现有的执行流程与管理系统中有工商、银行、房产等查询项目,系统设计的初衷是让法院与相关单位建立平台,法院通过查询平台发出电子版的查控表后,相关单位再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填写在查控表中发回法院,从而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询平台。但现实状况是只有法院内部有此系统,银行等部门等部门并未建立对接平台,在被执行人财产的问题上,还得专人携带查询法律文书,前往银行、工商等机构查询。为此,应当从以下方面建立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登记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进行一站式查询,将对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大有裨益。同时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此平台的建立涉及到公安、工商、房管、银行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的协助与配合,同时平台的建立涉及到经费开支、岗位设置、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后续工作。法院要在充分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的情况下,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共赢,减少平台建设阻力,一是,相关单位要针对法院执行流程与管理软件的特点,设计相应的对接平台,确保能顺畅地收集法院的查询通知及回馈查询结果。二是,由于财产查询后往往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相关部门出于风险负担的考虑,不大会愿意由法院自主式查询。因此,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平台在建立初期难以做到像身份信息查询平台一样,实现信息完全共享,法院自主查询,可由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发出查询通知后,相关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和反馈。待这一系统运行成熟,保密措施比较完善时,再实现法院自主化查询。

  其次,为防止非法查询和泄密问题,法院及相关单位要定人定岗专门负责查询工作,并对负责人员做好监督工作。法院查询相关信息前,先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批;所有查询都要保留记录,一旦进入系统查询,就会留下查询历史记录。在协助方面要有专人负责统一收集和回馈查询信息,同时签署保密协议,其告知擅自透露法院查询信息的依法追法律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出现非法查询及泄密的情况,打消协助方对于责任承担的顾虑,问题出现时也便于责任的追究。同时,由于被执行人财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如存款的存取、房产车辆的过户登记等,协助单位要强化协助时限管理,要做到当日查询当日回复。执行实践中,财产查询和控制之间还有法律文书的制作、审批、送达等过程,这些时间间隔增加了财产被转移的风险。处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银行工作人员泄密或对财产紧急处置的情况考虑,建议在执行流程与管理软件中嵌入财产查控专用通道,由法院在平台上制作并发出电子版查控文书并加盖法院电子版印章,对存款进行冻结、对房屋车辆进行查封等,网上查控效力设定为一天或某个合理的时间,法院在此时限内制作并送达纸质的查控文书。

    (三)建立统一的被执行人行踪查询系统。现有的执行网络是执行联络员为基础,以乡镇、街道、村组为节点,依据群众举报和执行联络员的实时监督为措施的网络,这种网络只在被执行人经常活动的地域范围内发挥作用,当被执行人到一个新的地方甚至出省时,就很难发挥作用。而且当今交通极其便利的今天,被执行人能轻易改变其行踪。鉴于此,建议建立统一的被执行人行踪查询网络平台。与机场、车站、码头、出入境管理局及交巡警建立平台建立行踪查询系统。这些地方需要实名信息,定期向其发布躲避执行的“老赖”信息,一旦发现其行踪,立即向法院报告。首先,现有的这些实名登记单位要严格进行实名登记,完善自身的网络系统,做好内部畅通。其次,建立双方的衔接互通平台,包括“老赖”信息发布和回馈联络两个工作,信息发布要准确,行踪报告要及时。最后,与机场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若情况紧急,可委托相关场所驻地公安或安保人员对其暂时人身进行控制。同时要建立手机通话位置查询系统,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甚至高消费,恶意规避执行的“老赖”,由于其隐匿行踪,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严重损害法律威信,破坏了社会诚信。对于这些“老赖”,通过刑侦技术手段、运用手机通话定位查询功能,寻找其下落,进而强制执行,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及申请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震慑力有重要意义。要建立委托执行网上系统,在全国法院内建成网上委托执行平台,直接向受委托法院发送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章的法律文书,即可快捷委托执行。在紧急场合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并对被执行人人身进行控制时,可以立刻委托辖区法院前往接洽。

  (四)建立联合限制高消费网络平台。限制高消费的出台绝对是制裁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的“老赖”的一剂及时的猛药。然而实践中,由于法院与机场火车站相关单位信息不对接,限制高消费措施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往往是根据被执行人和群众的举报前往核实,赶到时发现被执行人早已高消费完毕,人去楼空。与此同时,酒店、夜总会、旅游点、度假地等单位在消费者管理方面大多没有实现信息化,协助限制高消费网络覆盖范围有限。制度虽好却难以落到实处,着实遗憾。下一步要加紧做好被执行人信息补录工作,相关单位协助限制高消费的前提是法院能提供详细的被执行人信息,因此,在此平台建立之前法院须加紧补录被执行人信息,早日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网络平台应包含被执行人信息公布渠道与限制情况回馈的双向机制,并可与行踪查询系统融合为一,即相关单位既有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的义务,也同时负有向相关法院及时报告被执行人行踪的义务。平台建成后,通过特定系统向全国车站、码头、需要实名消费的场所发送“老赖”信息,形成一张网,让“老赖”无处消费,逼迫其尽早履行判决义务。同时还应协同有关部门扩大区域内协助执行单位的覆盖范围,增强限制措施的震慑力。限制高消费令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并不能影响、更不能取代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应和执行财产申报、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等强制执行措施联合起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而拒绝申报财产的现象,立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已达到充分震慑“老赖”的目的。

  (五)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地方党委政府应将协助执行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项目中,对协助执行联络员工作进行台账式管理,对每位协助执行联络员完成的工作量以及提供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况逐项进行登记,量化考查。对不履行职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为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人民法院除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甚至拘留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六)修订法律,规范协助。有针对性地修订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全面清理过时的、不合理的或相互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切实解决协助执行规定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问题,如针对目前银行系统的协助执行问题,可以制订统一的《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法》,统一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杜绝规定间的矛盾与抵触。

  (七)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定期对协助联络员进行培训,内容为政治综合和业务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执行工作如何接受新闻监督、人民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官违法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部分和执行工作中经常涉及的物权法部分内容。改变联络员仅是“带路者”和“举报人”的错误观念,加强他们对自身工作特点和作用的认知,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

  (八)建立多元化的、快捷的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和反馈渠道。主要要设立三条反馈渠道,其一是,设立专门的电话(手机短信)反馈平台。在法院执行部门设立专门的执行线索受馈电话和手机短信接收平台,并将电话和手机短信号码向网络成员及社会公众公开。法院指派专人24小时值守电话及短信平台,并对受馈的信息进行登记、通报和处理。其二是,建立互联网信息反馈平台。在法院对外互联网网站上设立协助执行网络成员间的执行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法院将需要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协助的执行案件的案号、当事人信息、需要协助的内容等公布出来,实现与网络成员相关电脑业务处理软件进行对接,成员单位在处理相关业务时,能自动与法院所要求协助的信息进行比对筛选,一旦发现符合协助要求的内容,则自动将相关信息传送到法院的电脑网络系统。对一些电脑不能自动传送的信息,网络成员则可登录法院网站通过手动输入或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法院通报协助执行信息。法院则需指派人员对网站信息进行分类和处理,以确保受馈的执行信息能及时传送到相关执行人员手中。其三是,建立个案协助执行信息通报交流平台。大部分案件的执行,只需要协助执行网络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成员单位的配合。为提高协助执行的效率,法院在执行个案时,可依照协助执行网络的规定,个别或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个案的相关执行信息进行了解或明确各自的协助任务,以保证网络运行过程中的灵活高效性。为此,协助执行网络必须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其一是建立协助执行信息快速报送机制。对于协助执行网络成员间的电脑网络可以自动对比的信息,通过建立实时互联互通的网络沟通渠道,做到相关协助执行信息实时报送。对于协助执行成员单位人员掌握的电脑网络不能自动报送的信息,明确协助成员单位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向法院报送。其二是建立协助执行信息快速处置机制。法院应成立3人以上的快速执行应急小组,配备警车和执行工作箱,实行24小时随时待命。小组3名成员中的其中2人,按执行庭人员值班顺序轮流担任。担任应急值班期间应吃住在法院,以便随时待命实施应急执行。为避免应急小组对拟采取行动的案件案情不清的情况,小组的另一名成员则为协助执行信息所涉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由于受馈的协助执行信息所涉案件具有不确定性,该名成员下班时间可不在法院住宿,一旦应急小组成员通知其对其所承办的案件采取应急行动时,则应随时按通知要求,参加应急执行行动,并在执行行动中发挥主要作用。其三是建立协助执行网络成员间的快速联动机制。政法委、法院、公安、消防等要成立大要案协助执行应急工作小组,对房屋动拆迁、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等执行案件,要事先编制执行现场突发情况快速处置预案,政法委负责公安、消防等现场警力的调配,以及协调街道、居委会等维护执行现场秩序;法院则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安则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防止被执行人等实施自残自爆等情况,协助法院执行人员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消防则协助法院执行人员排除被执行人自燃自爆等行为,做好消防灭火等工作;街道、居委会则负责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做被执行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启发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措施结束后,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安抚,防止引起矛盾激化。

  (九)完善执行救助机制。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这些规定为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而所谓的执行救助机制,就是指执行案件中,在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的一项制度。在执行救助资金的来源上,应以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列入所在行政区划的年度财政预算,逐年拨付;或以将各级法院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执行基金为主,以人民法院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标的款充实为辅。在执行救助资金适用对象和范围上,应严格限定在已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所救助的对象必须是法院已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手段,案件仍执行不能,同时因案件执行不能而严重影响生存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主要包括: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其他情况特殊,双方当事人都陷入极度贫困,易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实行执行救助的案件。在执行救助资金的审查发放上,建立执行救助资金申请制度。首先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承办人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发放执行救助资金条件的,应当写出书面情况汇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填写《发放执行救助资金审批表》,提请合议庭讨论通过后,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审批决定是否发放。经审查,同意发放执行救助资金的案件,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持《发放执行救助资金审批表》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或收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陪同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财务部门领取执行救助资金,严禁执行案件承办人为申请执行人代领。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履行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并将上述有关材料附卷存档备查。案件重大,发放金额较大的案件,必要时除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外,还需经执行局(庭)执行长联席会议集中讨论后决定。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后,实行执行救助资金追偿制度,一旦申请执行人获得救助,其应书面承诺放弃与其所接受执行救助基金金额相应的债权,在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由人民法院行使代位追偿权,然后将执行到位后的相应款项补充到执行救助基金中。

                           结语

  相信随着协助执行网络平台的逐步建立及完善,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线索、行踪状况实行一键式准确、便捷查询即将成为现实。届时,法院执行将变得高效而有力,执行难将不再成为执行工作开展的巨大梏桎,而法院司法职能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从而也能推动审判管理的跨越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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