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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惯犯释放后继续以开赌场为生再次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11-17 09:44:53
本网讯(陈丽玲 许云霞) 六个惯犯,满刑后又齐齐走回开设赌场赚快钱的旧路,再次被送入监牢。2015年11月12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集体开设赌场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黄彬、王辉明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邹涛、黄小坤、黄开灵、何春晓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彬、邹涛经过密谋后,由黄彬出资15万元、邹涛出资9万元,共24万元在平南县平南镇摆放赌博机(俗称“老虎机”)供人赌博以获取非法利益。2014年7月份,黄彬雇佣被告人王辉明、黄小坤、黄开灵、何春晓等人在平南县平南镇各商铺摆放赌博机共计32台供他人赌博。其中,王辉明做组长负责总体管理,黄小坤负责财务工作,黄开灵和何春晓主要负责管理赌博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彬、王辉明、邹涛、黄小坤、黄开灵、何春晓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设置赌博机器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彬、王辉明、邹涛、黄小坤、黄开灵、何春晓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黄彬、王辉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涛、黄小坤、黄开灵、何春晓犯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黄彬、邹涛出资经营赌场;在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辉明受雇参与赌场经营并分成,被告人黄小坤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黄开灵、何春晓参与赌场管理,领取固定工资并分成,故六被告人均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六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邹涛、黄小坤、黄开灵、何春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黄彬、王辉明稍小,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黄彬、王辉明、邹涛、黄小坤、黄开灵、何春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彬、王辉明、邹涛、黄小坤、黄开灵、何春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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