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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一个有“官德”的法官
作者:李敏   发布时间:2015-11-23 13:36:19


    德是人的行为规范。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而作为法官,在德的层面上又有了更多一层的含义,那就是如何用好手中的审判权。而如何用好手中的审判权对我们每一位法官来说又二种可能,一是可以用权为老百姓定纷止争,造福一方;另一方面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任性,用权谋取私利。当然,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我们绝大多数人都希望能用自己所学为社会多做点贡献,那么,我觉得做好一个有官德的法官是必要前提。这其中,除了法官要为民、务实、清廉之外,更要有珍爱集体荣誉、爱岗、爱单位的情怀。

    “为民”是法官“官德”的根本。人们常说“公堂一笔断胜负,朱落一笔命攸关”,法官手中执掌着的对群众生杀予夺的大权,而这种权力恰恰来自于人民 ,因此,法官作为共和国的卫士,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强化宗旨意识,做到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做到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依法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将有效解决纠纷作为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做到在案件裁判的方法、过程、结果上充分体现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做到对前来参与诉讼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普通群众态度和似春风,保持超然中立,这是法官为民职业最基本的要求。

   “务实”是法官“官德”的基础,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为此必须讲求创业和实干,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必须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判,必须务实为民,只有这样才能脚踏实地,处处想当事人所想,解当事人所难;才能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才能充分尊重法律和客观事实,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那种只求办案数量,不讲办案质量,只要法律效果,不顾社会效果的行为也只能算是图虚伪、耍威风、招灾祸的行为,甚至大大损害了务实的“官德”。

   “清廉”是法官“官德”的内在要求,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绝不能搞利己主义,要慎用权力,用好权力,做到廉政勤政,廉洁奉公,德化于自身,德化于社会,德化于本职,在公正司法服务人民、献身社会的崇高事业中,以高尚的精神境界赢得人民的称赞、社会的尊重。力求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人,而不是急功近利、过早世俗化。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谦虚谨慎,艰苦奋斗,淡泊名利,清正廉洁,始终保持法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常修为官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端正自己的人生态度,高屋见瓴地看待 生活、审视人生。  

    珍爱集体荣誉是法官“官德”的重要体现。主要表现为爱岗、爱单位。我们都生活在法院这样一个大家庭,把我们所拥有的每一个岗位比作我们握在手中的“饭碗”一点也不为过,因此,我们在座的各位都有为我们这个大家庭添砖加瓦、让它越来越兴旺的义务,而不是谁见不得谁好,互相拆台。甚至有的干警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歪曲言论监督的真实意图,置集体荣誉于不顾,以子虚乌有的形式向纪委、上级法院告状,把告状视为儿戏、视为家常便饭。暴露自身极为恶劣的道德底线的同时,也损害了单位形象,让我们如此之多法官辛辛苦苦付出而获得司法威信岌岌可危,有人把法官比做天使,在有仇恨的地方播种爱,在有伤害的地方培植宽恕,在有疑惑的地方建立信任,在有绝望的地方播种信心,在有漆黑的地方点燃光明,在有沮丧的地方送去希望,同样,作为一名法官,我们也要以一颗仁者之心,善待我们的单位以及我们身边的每一位同事。

  (作者单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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