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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驾追尾致三车受损赔钱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11-24 09:39:50


    本网讯(袁银保)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曾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8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曾祥醉酒驾驶轿车行至丰城市剑邑大桥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前方等候放行信号的被害人熊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和被害人彭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345mg /100ml。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曾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祥与被害人彭某自愿调解,给予彭某人民币300元作为车辆修理费;次日,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曾祥自愿赔偿被害人熊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熊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曾祥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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