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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现场故意袭警伤人 男子妨碍公务领刑1年
发布时间:2015-11-24 16:05:22


    本网讯(何鑫)  朋友因经济纠纷与他人相互斗殴,闻讯赶来后遂帮朋友出气,巡逻民警赶到现场后仍不停手,在公安民警亮明身份和警械时,操起地面石头砸向民警后脑勺。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袭警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肖少时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明,2014年11月17日14时许,肖冠文与张国华在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因经济纠纷而相互斗殴,肖冠文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肖少时等人,被告人肖少时闻讯后赶至现场参与斗殴。公安民警顾某与辅警周某、张某着装驾驶警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停车冲入斗殴的人群中,将斗殴的双方拉扯开,并表明警察身份制止双方继续斗殴。被告人肖少时未予理睬,继续追打张国华等人,公安民警某遂使用警棍阻止被告人肖少时,被告人肖少时则从地上捡起砖块猛砸公安民警顾红旗的后脑,致被害人顾某头皮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肖少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2月3日,被告人肖少时的家属向被害人顾某赔偿了医药费108 4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少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对被告人肖少时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肖少时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少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肖少时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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