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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支持电商产业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作者:宋邦永   发布时间:2015-11-25 13:58:42


    当前,我国电商产业正处于飞速发展期,矛盾纠纷复杂、多发,公众对电商价值观呈现多元态势,部分电商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种种举动,不但扰乱人们对电商产业的信任,还破坏了市场交易的诚信规则,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单位,应当利用“双十一”等电商促销活动期间,采取针对性举措,做好信用建设,促进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一、促电商产业发展法院大有可为

  信用建设是电商产业健康发展的“安全带”和“保险丝”。没有信用,何谈盈利?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在电商产业的发展中大有可为。

  笔者认为,应当找准法院在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定位,深入开展电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宣传教育和法律治理,加强商务诚信、网络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着力打造本地区诚信电商产业。通过加快推进信用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经营者诚信素养,弘扬诚实信用的法律文化和“义利并举”的商业精神,打造“重承诺、讲诚信、重信义、讲互利”的电商经营环境。

  同时,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与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对接,全面加强电商市场、电商企业、网购个人诚信建设,树立“诚信为本”、“纯净电商”形象。

  二、促电商产业发展法院职能定位

  (一)推进司法诚信体系建设

  现实中,虽然审判工作是在常规的程序中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但在涉及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每一宗具体案件,在对每一项具体的是非作出评判时,都会明确或潜在地受制于一定的司法理念或取向的指导。因此,人民法院应把坚持诚信为先确立为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司法价值取向。利用巡回审判、庭审直播、阳光微博等途径对诚信缺失案件公开审判,分析涉案特点、成因,开展庭审诚信教育宣传。通过公开发布相关诚信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引导提升社会各界诚信法治意识,大力倡导诚信交易的社会风尚,以达到正本清源、净化社会风气的司法目的。

  (二)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

  坚决打击有损电商产业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审理涉及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案件,认真审理涉及电商市场经营者制假售假、货款纠纷、合同违约等商事案件,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不利于违约方的判决导向,使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审判工作成为弘扬社会诚信精神的助推器。如法院就案件所涉不诚信经营者及时通报电商商城集团,建议商城集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经营过程中的失信违约行为纳入市场诚信经营管理考核,被列入黑名单者禁止入场经营或无权取得电商商位使用权资格。

  (三)注重在调解中维护诚实信用

  调解是以争议各方对争议解决方案自愿达成一致为内容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社会调解资源,将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与审判力量有机结合,构建多个诉调衔接平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法院诉讼压力。从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人民法院应特别注重调解中的诚实信用维护问题。首先,要把守持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达成调解的观念基础。其次,要想方设法保证当事人诚信履行调解协议。如在调解协议中通过附加违约金、案外人担保等方式对义务人设置履行担保,以此敦促义务人自觉、按时地履行义务,提高调解的成功率,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四)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制裁

  鉴于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诉讼不诚信行为的隐蔽性和法律规制的缺失,对于这类行为的矫治更多的是依赖对当事人的“心理强制”,人民法院用智慧与技巧构筑起抵御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司法防线。首先,把好立案关,通过每案附送诚信告知书,警示拟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的情形及不利后果,并将诚信诉讼的告知工作纳入庭审程序,作为庭审内容记入笔录,以便对当事人产生一种无形的道德约束,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维权。其次,在涉及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案件中对疑似不诚信诉讼行为,不机械办案,主动干预,及时层报院领导,在法律限度内充分运用各种诉讼手段、司法策略,固定处罚依据,并结合电商行为人是否为惯常行为、行为危害程度、为查明该行为付出司法成本大小、当事人悔过态度等情况,细化罚款金额的裁量档次。此外,对不诚信诉讼信息做到全面收集和动态掌握,对有不诚信行为且在本环节难以解决的,作专门记载,提示下一诉讼环节的工作人员予以重视。

  三、法院促进电商产业发展的具体方法

  (一)推动“双十一”等网购狂欢节诚信宣传

  人民法院应结合“双十一”等网络购物热潮,结合审判实践,精心策划消费者网购维权系列主题宣传,策划通过网络公开课、微博访谈、电台直播等多种形式,普及网购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并提出法官建议。相关内容因契合形势和热点,会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例如在“双十一”等网购购物热潮前期,策划网购维权系列普法活动,充分利用自媒体平台,抓住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讲解网购合同成立、维权索赔、格式条款等内容,并就如何维权防范提出法官建议,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宣传效果。

  (二)强化多部门联动对接协作

  强化诚信建设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完善法院形象,发展现代司法文明,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国家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价值。对于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在法院内部基本上是毋庸置疑的,法院关键是做好审判工作,为了保障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尽量将消费纠纷控制在“萌芽”中。例如,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在“双十一”前后,策划与工商、消费者协会联合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工作对接机制。建立诉调对接“绿色通道”维护诚信的电商信用体系,一旦发生维权事项,立即启动相关机制予以救济。

   (三)开展网购维权专项行动

  作为网购消费者,与电商交易中难免遇到维权难的麻烦。人民法院可以开展“双十一”等网购密集期维权专项行动,帮助网购消费者普及相关专题法律法规知识加强维权能力,如对《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进行宣传,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例如,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双十一”网购维权专项行动的很多口号为人们所熟知,例如,“霸王条款,你可以说“NO”; “网络购物,你有后悔权”;“知假买假,你照样可获赔”等维权标语为很多人所熟知,获得点赞。

  在电商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人民法院应采取主动司法的模式,为增进社会诚信、支持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内在的道德支撑和外在的司法支持,与社会公众一道,共同建设诚信友爱、和谐公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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