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丈夫婚前担保“欠债” 婚后妻子被诉法庭
发布时间:2015-11-26 14:15:03


    本网讯(廖长春)  丈夫婚前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一纸诉状将夫妻二人诉至法庭。妻子应否为丈夫的行为买单?10月25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由丈夫单独承担偿还责任的判决。

    原告樊扬诉称,被告卢立荣因生意周转于2011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结付,并当即立下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在被告卢立荣、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俩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

    俩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是由被告卢立荣在2010年10月产生的担保债务,后2012年被告卢立荣同意由其个人承担该笔债务,2014年农历年三十原告至被告家中要求被告重新写一份借条,该份借条落款时间为2011年。2012年3月出具借条后卢立荣有陆续还过1.1万元。因为该笔借款是2010年发生的,二被告尚未结婚,且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故该笔钱不应由张兰还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卢立荣因履行担保义务所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由被告卢立荣出具的借条、欠条为据,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卢立荣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卢立荣出具的欠条上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其于2014年农历大年年三十出具的借条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1日且该份借条上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应认定该笔借贷为有息借贷且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双方书面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卢立荣提出其归还原告1.1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当庭认可收到利息7000元,故可以原告所认可的事实认定支付利息7000元,该利息应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俩被告婚姻关系期内向原告出具欠条、借条,但被告卢立荣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是基于2010年的个人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发生于婚前,系被告卢立荣的个人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兰共同承担被告卢立荣上述债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为此,该院判决被告卢立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9.3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