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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里“吃差价”119万余元 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30 09:13:39


    本网讯(兰钰烨)  2013年6月至7月,柳州市安泰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拆迁员胡桂英等3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少于实际拆迁补偿款数额的款项发放给被拆迁户,将差价私吞。11月25日,记者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胡桂英等三名被告人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3到10年的刑期。

    被委托参与拆迁

    2008年4月8日,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关于柳州市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城投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2009年7月3日,“城投公司”与“安泰公司”签订《委托书》,由“城投公司”委托“安泰公司”具体实施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工程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动迁、与被拆迁人协商,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及附属物、清场等工作。

    在拆迁过程中,为方便拆迁补偿款的给付,“城投公司”与拆迁公司建立共管账户,由“城投公司”按拆迁进度拨付拆迁补偿款到该共管账户,拆迁公司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后,经“城投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现场代表审核,完成请款程序后由拆迁公司从共管账户支付给被拆迁人。

    装好人忽悠拆迁户

    胡桂英于2008年至2013年在“安泰公司”担任拆迁员,韦平于2010年至2013年在“安泰公司”任项目经理,均参与实施“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改造工程工作。胡桂英与韦瑞恒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09年的一天,胡桂英在搞磨滩路被拆迁户的动迁工作中见到韦瑞恒,就问韦瑞恒是否熟悉磨滩村的被拆迁户,如有信得过的,就去打听该户要多少钱才愿意拆迁,价格合适的话,其可以操作(指吃差价),得钱后大家一起按5份或者6份来分。韦瑞恒表示同意。之后,胡桂英钻被拆迁人不了解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空子,先由韦瑞恒与被拆迁户谈好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价格,再通过韦平核算出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较高价,通过吃两者之间差价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119万余元。

    法院认定诈骗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国有独资企业“城投公司”将“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给自然人独资企业“安泰公司”具体实施,属于劳务委托,非刑法意义上的“委派”,胡桂英、韦平系“安泰公司”的拆迁员和项目经理,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受“安泰公司”委托,受“安泰公司”管理,故只对“安泰公司”负责,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而胡桂英、韦平身为“安泰公司”的拆迁员、项目经理,利用负责“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的征地拆迁工作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韦瑞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拆迁户隐瞒实际该得较高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对“安泰公司”及“城投公司”隐瞒需支付给被拆迁户真实的、较低的拆迁补偿款数额的方法,以吃两者之间差价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达人民币119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法院判处胡桂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韦瑞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韦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众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共计95万余元,依法发还给“城投公司”,责令胡桂英继续退赔赃款21万元、韦瑞恒继续退赔赃款2.6万余元并发还给“城投公司”。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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