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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朋友开业庆典遇仇人 男子报复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30 11:59:51


    本网讯(覃世武)  广西浦北县一男子傅利良因琐事与昔日好友阮某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架,从此怀恨在心。当四年后在朋友罗某宏的蛋糕店开业庆典上相遇时,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傅利良于是找来帮手伺机报复阮某,最终将阮某打成轻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傅利良拘役四个月。

    2011年,傅利良与阮某发生过打架。2015年5月8日晚,傅利良与阮某均应邀来到浦北县小江镇参加朋友罗某宏的蛋糕店开业庆典。次日凌晨0时许,傅利良为实施报复,便伙同邓某宗等人在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某某大酒店1005号房内以及房外的走廊用带铁圈套的拳头以及用房内的凳子、水瓶等物殴打阮某,彭某见状欲上前拦架,也被殴打,致使二被害人受伤。经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阮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彭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傅利良一直在逃。2015年6月15日,南宁铁路公安处南宁站派出所民警在南宁站广场将被告人傅利良抓获归案。归案后,傅利良与阮某、彭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阮某、彭某的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58000元,取得了阮某、彭某的谅解。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利良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用带铁圈的拳套等凶器殴打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傅利良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利良与被害人阮某、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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