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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少女未果改抢劫 数罪并罚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5-12-09 14:08:35


    法律资讯网讯(许新芳)  广西桂平市80后男子梁梅新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在狱中度过了十几年的时光。然而,出狱后的梁梅新并没有悔过,而是盯上了独行的未成年少女意图强奸,未遂后竟对少女实施抢劫。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梅新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梁梅新在桂平市金田镇某村的河边窥见罗某某(女,2000年1月出生)独自行往古东村某屯方向,便骑自行车超越罗某某,后停车在某屯路口附近路边守候。当罗某某经过该处时,被告人梁梅新见四周无人,便从背后用手勒罗某某的颈部,将罗某某拖至路边附近的草丛中,将罗某某推倒在地上提出要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罗某某的反抗后,梁梅新用拳头殴打罗某某的头、面部,后因罗某某的激烈反抗并未得逞。

    随后,被告人梁梅新强行抢走了罗某某的一台西米牌智能手机,并威逼罗某某脱去上衣,用抢得的西米牌手机拍摄了罗某某的上半身裸照后,才让罗某某离开现场。

    经鉴定,罗某某被抢的西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78元。被告人梁梅新勒罗某某的颈部、殴打罗某某的面部,致罗某某面部及左眼部、颈部的挫伤均是轻微伤。

    2015年6月29日15时许,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5年7月19日在被告人梁梅新家中将被告人梁梅新抓获,同时缴获了被告人梁梅新抢劫的罗某某的西米牌手机一台。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西米牌手机一台发还给罗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梁梅新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8月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梅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后,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梅新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梅新犯抢劫罪、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梅新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强奸未得逞,是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梅新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梅新有犯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梅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梁梅新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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