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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呈集团产业化趋势:追踪难、取证难
发布时间:2015-12-11 13:39:14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披露了近3年来,该院网络犯罪案件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情况: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的网络犯罪案件共计186件、涉案人员318人。其中,针对网络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19件60人,占网络犯罪案件总数的11%;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网络犯罪案件167件258人,占网络犯罪案件总数的89%。

  大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网络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针对网络、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各种传统犯罪不断向互联网渗透;网络犯罪成本低、作案快捷、过程隐蔽;部分网络犯罪集团化、产业化、跨区域化;网络犯罪案件面临追踪难、取证难。

  很多传统犯罪活动都能通过网络实施或完成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成为不法分子新型的犯罪工具和犯罪场所,传统违法犯罪逐渐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转移,很多传统犯罪活动都能通过网络实施或完成。”该负责人说。

  比如,利用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盗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利用网络平台开办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传授犯罪方法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等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拐卖人口、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

  网络对违法犯罪的聚焦放大作用则更加明显,网络虚拟社会秩序的破坏,对现实社会秩序影响巨大。

  犯罪嫌疑人仲某与姜某结伙利用互联网侵入腾讯公司一款网络游戏的管理员账户,非法获取网络游戏币“仙玉”近两亿个,并进行贩卖,共获赃款100万余元。

  互联网的便捷性、虚拟性、跨界性使不法分子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更易得逞。

  该负责人表示,典型的网络犯罪仅需几台上网计算机,犯罪嫌疑人以互联网为载体,利用计算机、手机、虚假身份证和银行卡等工具,使用虚拟的网络身份进行犯罪。轻敲几下键盘就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犯罪过程,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一般不需要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案发现场和目击证人不好确定,犯罪实施手段简便快捷,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成本低、回报率高、风险小的优势,使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得到强化。

  在金某开设赌场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金某在租用的房屋内架设了两台计算机,为境外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面向韩国境内的赌客运营,投入不过万元却能非法获利近百万元。

  共同犯罪比例较高并呈现出产业化发展趋势

  上述负责人表示,现阶段网络犯罪中共同犯罪比例较高,多数是有组织、有分工的犯罪集团,并呈现产业化发展趋势。如网络诈骗,从提供作案工具、雇佣人员作案到职业取款洗钱,已形成一条完整复杂的利益链条。如在一起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案件中,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销售假药犯罪已形成工厂——批发——零售的上下游犯罪链。

  在一起网络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谢某负责对团伙其他成员进行诈骗技能的“培训”,犯罪嫌疑人曾某负责办理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并保管,犯罪嫌疑人郭某、符某负责接听电话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苏某负责取款,5人共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通过接听电话引诱被害人上当,从而实施诈骗犯罪。

  在另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中,集团化、产业化、跨区域化十分明显。

  犯罪嫌疑人王某成立了一家公司,在开展学历和各类资质教育培训业务的同时,勾结制贩假证人员,为未能通过资格考试的学员办理假资格证书,从中非法牟利。为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王某勾结、雇佣宋某等“网络黑客”攻击各类政府、院校网站,增加网上虚假认证信息,完成假证的网上验证,形成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

  该负责人介绍,该团伙主要成员并不是蹲守在一个地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分布在全国22个省(区市)55个城市,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方式联系沟通后各司其职,进行制售假证犯罪活动。此案中,有5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诈骗等犯罪,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1人。

  电子数据极易灭失追踪取证难问题亟需破解

  “在虚拟网络空间里,唯一记载犯罪手段的电子数据极易灭失,不法分子只要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就可以删改甚至销毁证据,如果不及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固定,会导致证据丢失,且难以恢复。”该负责人说。

  不同于传统类型案件,网络犯罪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至案发,通常有较长的间隔时间,除非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前期已有意识地固定了相关证据,否则,案发后大量电子证据或上网痕迹极有可能已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灭失,丧失了取证的可能性。

  以邓某盗窃案为例,犯罪嫌疑人邓某使用洗号软件获得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后,在自己电脑上使用手机模拟器软件模拟被害人手机环境,最终被害人钱款划入其掌握的他人银行卡内。邓某使用不记名的无线网卡,且每天都会对硬盘进行处理,给案发后电子证据的取得造成难度。

  该负责人还表示,涉嫌网络犯罪的嫌疑人可在网络覆盖的任何地方隐匿,需要远程监控、IP地址追踪等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锁定,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比办理普通案件需要付出更大的警力和财力。

  在该院查办的一起涉嫌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境外服务器登录游戏网站,盗取网络游戏币后购买该网络游戏装备并对外销售牟利,由于其使用的是境外服务器,侦查机关无法向境外网络服务商调取相关证据,传统犯罪调查手段和取证方法难以获取证明其犯罪的关键证据,给案件办理造成较大障碍。

  “司法实践中不仅长期存在管辖难、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等新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我们在实际办案中就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该负责人举例称,在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非法获取10余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但支付宝账户信息是否属于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影响了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与惩治效果。

  不过,该负责人欣慰地表示,在国内尚未出台审查电子数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该院制定出台并与大连公安、法院会签了《电子数据的侦查和审查工作规范》,确立了本地区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侦查、审查、审判标准;还编写了《网络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一书,指导全地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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