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浦北县法院关于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调研报告
作者:覃世武 李玉霞   发布时间:2015-11-19 15:14:00


    前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特色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类型逐渐呈现多样化,犯罪总体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刑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许多宽宥措施,如对未成年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等原则。笔者对2011-2015年10月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该院探索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途径进行深入的调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对当前法院对未成年犯合法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希望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基础资料和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展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成效。

    一、浦北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浦北县近五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据统计,2011年1月到2015年10月,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刑事案件739件969人,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107件150人,未成年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48%,未成年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15.48%;该院一审生效未成年犯罪案件数分别为26件37人,23件38人,25件34人,17件22人,16件19人。

    (二)浦北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性质看,侵犯财产型犯罪突出,并伴随大量的暴力现象

  近五年来,浦北县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几个罪名。该院近五年来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针对财产的抢劫、盗窃犯罪人数占了58.43%,“逐利”特点凸显。抢劫、盗窃犯罪呈高发势态,占未成年犯人数的50%。犯罪手段日益暴力,持刀抢劫案占了抢劫案件总数的85%以上,犯罪对象向弱势群体(学生)要钱发展到社会各个阶层。抢劫和盗窃犯罪呈现出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达巨大、抱团作案等特征。犯罪对象针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占了34.23%,未成年犯罪暴力特征凸显,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时有发生。

  2.从犯罪形式看,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增多,成年人主导下的共同犯罪已成为浦北县未成年犯罪的重要模式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和生性喜欢结伴而行等众多原因,易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导致共同犯罪有所增多。近五年来,该院审理的107件刑事一审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41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38.32% 。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29件,占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的70.73%。这表明,未成年人采取团伙形式作案越来越突出,并有向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如有的已形成专门化的盗窃团伙、抢劫团伙。共同犯罪特别是成年人主导下的共同犯罪已成为我县未成年犯罪的重要模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看,具有较强的单一性

  浦北县多数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是出于猎奇好胜,简单模仿;其目的往往是贪图一时享乐或好玩。有的是简单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为显示自我而争强好胜犯罪。

  4.从犯罪年龄看,犯罪低龄化较为严重,处于可控制范围。

  近五年来,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犯人数为24人,占未成年罪犯人数的16%;16-18周岁的未成年犯人数为126人,占未成年罪犯人数的84%。虽然浦北县犯罪低龄化的现象较为严重,但是浦北县的未成年犯罪的低龄化一直得到有效控制,这与该县重视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课有关。

  5.从犯罪人的身份背景和文化素质上看,未成年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人口、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居多。

  浦北县是一个欠发达地区,主要是以农业为主,工业化刚刚起步,不少农村家庭父母选择外出打工,导致留守儿童数量逐渐增多。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不少留守儿童读到初中或者初中未毕业就已经辍学,过早踏入社会,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做事往往会因一时冲动而采取过激手段,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未成年人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近五年来,该院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犯文化程度为小学文化的人数为35人;16-18周岁的未成年犯文化程度为初中文化的人数为115人。学生37人,无业人员113人。未成年犯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地区。

  二、浦北县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合法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该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探索和创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一片蔚蓝的天空。

   (一)浦北县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合法权益保护的做法

   1.积极开展未成年犯“圆桌审判”

  近年来,该院建成了专门用于未成年人审判的“圆桌法庭”,积极探索少年法庭立体审判新模式。审理中始终坚持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八字原则,全面推行“圆桌审判”审理模式,该方式缩短了未成年被告人与公诉人、审判人员之间的距离,营造了比较宽松的庭审氛围,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庭审教育与庭后矫正有效衔接,从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4年1至7月以来,共对未成年犯罪案件5件12人进行过“圆桌审判”。

    2.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该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选拨、聘任熟悉和具有青少年特长及教育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仅可以弥补审判员对青少年教育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的不足,而且人民陪审员也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达成感情共鸣,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和对抗情绪,从而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作用。 据统计,该院近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91件,参审率达85%以上,有效提升了法院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质效,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的发生。

    3.积极抓好回访帮教工作

  近年来,为确保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治理模式,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帮教、回访制度,通过定期回访考察、建立回访档案、制定回访制度、完善帮教计划等措施,积极了解未成年犯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从思想上、心理上帮助未成年犯做好“角色”转变,努力使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走向健康光明的人生。据统计,该院近五年来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工作的人数达35人。

    4.积极开展庭审观摩进校园活动

  为深入推进“送法进校园”活动开展,增强庭审法制教育效果,该院积极到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将庄严的庭审现场“搬进”校园,让全校师生“零距离”观摩了真实的庭审现场,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与威严。据统计,该院近五年来联合检察院、司法局、共青团委、教育局等单位来到浦北县职教中心、寨圩中学等学校开展“庭审观摩进校园”活动9次,受教育人数达2万多人次,受到师生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二)浦北县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合法权益保护存在问题

  1.未成年人审判力量不足

  2015年7月前,该院由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合议庭承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但是受审判资源和办案经费匮乏的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仍依附于刑庭,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兼审普通刑事案件。在以结案数量衡量工作政绩的观念仍普遍盛行的今天,未成年审判人员不得不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耗费大量的精力,无暇顾及本应深入研究的未成年审判工作,严重制约了未成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2015年7月设置少年审判庭,但人员配备不足,现仅配有1名审判员,审判力量跟不上涉少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

  2.缺乏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教育、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某个单位或部门的努力难以实现,综合治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实践中,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青妇等单位因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导致大多时候都是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没有形成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一些单位或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时冷时热,甚至视为“额外负担”,导致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唱独角戏”。

  3.对未成年犯回访帮教落实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工作遇到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改造和回归社会。比如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重返学校就学,因很多学校因怕抹黑影响名誉,以种种理由拒绝接纳学生返校继续读书。

  4.审判经费紧张,阻碍未成年犯维权事业

  由于财政实行经费统管,审判办公经费紧张,导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许多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比如由于经费紧张,对中小学校、社会法制宣传教育不能保证经常性进行;判后对未成年犯回访帮教工作也因法院经费紧张而受到一定影响。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升法院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水平的建议

   (一)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学校、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构建有效的网络体系,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加强家庭教育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要从家庭入手,父母对子女必须真正承担起法定义务和社会道德义务。具体做到恩威有节,循循善诱,使子女懂世事、有礼节、且坚强务实,会处理自己遇到的各种问题,会理智地对待生活中的各种人际关系。要特别注意子女的不良倾向,及时加以诱导和释疑,使其明白发展下去的后果,教会子女正确思考和面对人生。作为家长,在重视对孩子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的同时,自己也要积极地转变教育观念,剔除“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落后思想。

  2.净化社会环境

  要从社会治理入手,积极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于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黄”、“赌”、“毒”泛滥的状况,应该坚持不懈地进行整顿,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政府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尽快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扭转学校教育模式

  学校要转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积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加强学生课外生活引导和管理,防止适龄少年儿童厌学、失学、辍学,过早流入社会;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咨询服务活动,及时矫治学生的心理障碍;大力倡导警校共建活动,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保障法制教育课规范有效。

  4.建立健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整体网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广泛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整体网络。一是建立联动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发挥好政法、综治、教育、民政、团委、妇联、工商和文化等部门的作用。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要敢于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制定预防工作评估标准和考核制度,将各部门的预防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考核指标体系,做到预防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五是建立预警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趋势做出分析预测,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进一步加强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建议

  1.配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力量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发展升格或者直接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发展一步到位,它不同于前者的刑事单一性,而是综合性的,除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受理民事、行政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以贯彻执行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从整体上发挥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及全面保护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涉未案件工作繁杂,常常需要调节,故配足配强审判力量是顺利开展涉未案件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2.建立裁判文书的人文关怀制度

    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书的写作应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裁判文书,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笔者建议:将法庭教育的内容和对未成年人的期望以“法官寄语”的形式,作为附录写进裁判文书。通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寄语”,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尤其是针对一些被判处刑罚,接受改造的未成年犯,在严肃的判决书后附上一份寄予希望和企盼的“法官寄语”,可以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人性的温暖,帮助他们摒弃悲观思想,认真改造。

  3.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法院要立足发挥审判职能,利用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结合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实践,采取上法制教育课、参观法制展览、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发放法律图书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法制及道德观念。为提高未成年人家长的法制意识及教育意识、针对“留守儿童”家庭、单亲家庭等不同类型家庭举办系列“家长法制培训班”。利用法律咨询、维权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为广大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他们处理好各种涉法事务。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教育、司法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合回访帮教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积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尽快制定出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基金,以解决经费问题。争取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基层法院的经费补助力度,以便更好地开展包括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回访帮教等各项工作。

                             结语

  本调研报告通过对浦北县近五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调研整理,分析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趋势,并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取得了预期的调研效果。希望本调研报告能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区鸿雁:《少年审判试点现在及存在问题探析》,载《云南人大》,2008年5月。

    [2]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3]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与少年司法制度变革》,载《法治研究 》,2011年第5期

    [4]俞亮,张弛《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研究》,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0期。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