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网讯(韦素娜) 因无钱购买毒品,多次结伙飞车夺取他人财物,广西马山县蓝强、蓝国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近日,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两被告人蓝强、蓝国犯抢劫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两被告人蓝强、蓝国在交友过程中不慎染上吸毒,之后越陷越深。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2015年3月18日至4月11日,两人开始密谋通过抢夺他人财物获取吸食毒品资金。2015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蓝强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蓝国在大化县城内寻找抢夺目标。二人行至大化县育才路“蓝波”粉店对面时,趁被害人黄某不备,由蓝国抢走黄某的黑色手提包,包内有一部红米牌手机、1000元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二人将包丢弃,后用抢夺所得现金及销赃手机所获款项去购买毒品共同吸食。在尝到甜头后,两人便开始疯狂作案,先后七次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在都安县安阳镇和大化县县城抢夺被害人现金、手机等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66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强、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公然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结伙抢劫七次,属于刑法上的多次抢劫,被告人蓝强、蓝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