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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维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12-30 13:23:41


    法律资讯网讯(刘铁良 赵艳涛)  12月2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召开维护“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通报了全省法院维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开展整体情况,民三庭庭长司晓森公布了维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中牟县法院院长王炅介绍了该院活动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由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徐哲主持。

  为期两个月的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法官怀着对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深厚感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到维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各项工作。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认真排查,对涉“三留守”人员案件逐案建立台账,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案件。全省法院共排查涉“三留守”人员刑事案件185件、民事案件6565件、执行案件403件,分别审、执结147件、4252件、266件。对102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57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将197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展巡回审判487件次,对经济特别困难的“三留守”人员减、缓、免交诉讼费40余万元,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同时,全省法院积极热情开展各种帮扶活动,使“三留守”人员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多地法院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对家庭困难的“三留守”人员进行帮助和慰问;在“12.4”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法进校园活动,培养留守儿童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遵纪守法、远离违法犯罪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树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信仰。各地法院还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建立各项长效机制,为“三留守”人员构筑了法律安全保护区。全省法院选派优秀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全面推进;设立家事审判庭、涉三留守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涉三留守人员案件;未成年人爱心帮扶基地、亲情家园等帮扶机构多点开花。此外,多地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亲自参与帮扶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地、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积极参与活动,民政局、教育局、妇联等多部门参与制定、实施对“三留守”人员的保护措施,对“三留守”人员的保护已经初步形成社会共识。

  在新闻发布会召开之前,史小红前往中牟县大孟镇李小安村观摩了由中牟县法院院长王炅担任审判长巡回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庭审。原告李某系一位留守老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但因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并给被告罗某造成数千元的车辆损失,加上被告罗某的车辆投保有交通强制保险,罗某拒绝对李某进行赔偿。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进行了调解,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史小红副院长与该村留守老人进行了座谈,并走进家庭困难的留守老人家中进行了慰问。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全省法院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优秀案例。省法院从7000余件案件中选取十件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发布。这十件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全省法官为“三留守”人员扶危解困付出的真感情及采取的扎实举措,彰显了全省法院依法维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的决心,为“三留守”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范本。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新乡中院审结的冯某居间介绍拐卖儿童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介绍晋某从秦某处以7万元价格购买一男婴。冯某从秦某和晋某处分别获得好处费5000元和6000元。新乡中院二审认为,冯某积极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信息,参与买卖儿童,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在当代中国的家庭结构中,四位老人、两位父母加上一个孩子的“421”模式最为普遍,孩子是一个家庭的中心。所以,拐卖儿童犯罪给一个家庭带来的痛苦尤其深刻,幸福的家庭因孩子被拐卖而崩塌、破裂,父母、老人往往因此陷入终生的痛苦不能自拔甚至失去生命。因此,全省法院对拐卖儿童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打击。本案的冯某是被拐儿童买卖双方的居间介绍人,正是他从中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了交易的成功,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可小视,新乡中院依法认定其系主犯并处以较重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此类犯罪、坚决维护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的决心。

  二、驻马店中院审结的张某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幼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见两岁的女童范某在路边独自玩耍,遂将范某抱至村边的玉米地中进行猥亵。因范某哭喊,张某用双手掐住范某的脖子,直至以为范某已死亡,之后逃离现场。后范某获救。经法医鉴定:范某的下体构成重伤。驻马店中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典型意义:对侵犯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全省法院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打击,毫不手软。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做好家庭、学校和村委会、社区的配合,给留守儿童撑起一片安全的蓝天。

  三、汝州市法院法官巧解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耿某长年在外打工,因感情破裂与妻子王某离婚,但双方对9岁独生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案件承办法官在征求孩子意愿后,给耿某和王某出了一道特殊的试题:请写出你对孩子爱的表现。耿某的答案是“愿意为孩子付出一切”。承办法官问他:“现在孩子愿意跟随妈妈,你愿意满足孩子的愿望吗?”法官的问题让耿某认识到自己过去忽视了对妻子和孩子的关怀,为了孩子的幸福,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遂同意婚生子由王某抚养。

  典型意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家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情形。本案承办法官严格贯彻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巧用智慧,引导夫妻双方把注意力从个人恩怨转移到孩子的心理需求上,并因势利导,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孩子受到伤害,上演了一出现代版的“所罗门智断夺子案”。

  四、新密市法院审结的独生子放弃继承权拒绝赡养案

  基本案情:张某是独生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因其父母年龄增加,疾病增多,要求张某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张某拒绝。新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判决张某每月付给父母400元生活费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在现代法治社会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更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更不能采取“等价交换”的方式予以拒绝,否则,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五、山城区法院快审快结留守老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留守老人伊某被李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其子女在外打工,不得已从外地回村照顾。交管巡防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伊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山城区法院采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法官详细给李某讲解了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并让伊某及其子女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伊某当庭拿到了赔偿金3500元。

  典型意义:找不到赔偿人、拿不到赔偿款、诉讼周期长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普遍的“三大怕”,山城区法院设身处地为留守老人着想,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时不放弃做调解工作,案件实现了快审、快结、快执,使双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秩序快速恢复到正常状态。

  六、中牟县法院审结 的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刘某离婚后,其10岁的男孩归其抚养。刘某要么带孩子一起出车,要么将孩子留在家里,让其自己煮方便面吃;甚至带孩子一起去歌厅娱乐、打牌。孩子的母亲李某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中牟县法院在征求孩子的意见后,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改由李某抚养。

  典型意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刘某作为父亲,未尽到对孩子体贴照顾和健康的教育引导义务。法院依法剥夺其抚养权,对那些只重视“生”、不重视“养”的年轻父母来说,是一个有益的警醒。

  七、新县法院审结的老人不愿意随子女去外地生活的赡养案

  基本案情:张某外出打工并在省外城市落户,因其84岁的父亲不愿意跟随他去外地生活,遂拒付赡养费。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父长期在农村老家生活,为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对其赡养应维持原状为宜。其父虽然自己有养老保险金,但子女仍应履行赡养义务,判决张某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典型意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孝顺”一词的含义既包含“孝敬”,也包含“顺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老年人不但要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要精神上慰藉。新县法院在处理该起赡养案件时,就充分考虑了老人精神和心理方面的特殊需求,让老人在熟悉的环境下安渡晚年生活。案件办理实现了道德要求与法律规制的完美统一。

  八、卫滨区法院审结的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女方所有的离婚案

  基本案情:2010年8月,吴某与妻子李某吵架后独自外出打工一直未归。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承办法官考虑到几年来李某独自承担了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的重担,便要求吴某在财产方面给予李某适当补偿。最终,吴某同意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宅留给李某,两人协议离婚。

  典型意义:虽然中国有“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传统,但女性在家务方面付出的劳动对维持家庭的幸福同样具有价值。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女方对家庭的贡献,在财产分割方面给予了照顾,依法维护了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

  九、安阳县法院冬夜组织“家庭会”处理老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有四个女儿,现与二女儿及女婿一同生活。因对家务事不满,将四个女儿告到安阳县法院。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当地村委会及当事人的家族亲属,了解纠纷起因;并在11月30日晚上,驱车40多公里,来到李某家中,组织村委会干部、当事人的家族长辈和四个女儿召开了家庭会,挨个做老人和几个女儿的思想工作。终于在午夜时分,促使李某与女儿达成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安阳县法院在办理“三留守人员”维权案件过程中,变坐堂审案为走近人民群众,积极依靠群众力量解决问题。通过实行依靠基层组织评议、左邻右舍评说、社会道德评判的“三评”工作法,促进了家庭纠纷的解决,维护了和谐的家庭关系。

  十、鹤壁市山城区法院执行8名留守妇女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唐某等8名留守妇女因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劳动补偿金义务,向山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院长吕文涛亲自指导案件执行,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多次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做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筹措资金先期支付27000元,解决了8名留守妇女的燃眉之急。

  典型意义: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深化合议庭制度改革,今年以来,省法院张立勇院长提出建立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推行院长、庭长直接办案或参与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截至目前,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主审法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286件。本案中,吕文涛院长亲自办理涉留守妇女的执行案件,既是贯彻落实张立勇院长要求,积极践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举措;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民生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力维护了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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