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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妇女卖淫 女子领刑2年半
发布时间:2016-01-06 14:59:40
法律资讯网讯(廖长春) 2015年12月3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妇女卖淫案,以被告人潘玉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今,被告人潘玉英在泰宁县水南经营发廊店。期间,被告人潘玉英将其发廊二楼及发廊后面的柴火间提供给卖淫女彭某、韦某、童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按卖淫女所得收入20%-30%的比例提成。2015年9月14日,童某在该发廊内被害死亡,被告人潘玉英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玉英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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