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军 李语曦) 女司机夜晚驾车遇故障致车辆被卡在路边水沟里,向俩陌生“路人”求助,殊不知竟遇歹徒,银行卡内8800元存款被抢劫一空。近日,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松、杨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何松、杨东均系宜宾市宜宾县人。2015年9月14日,何松、杨东两人共谋到荣县作案,并借用他人摩托车由何松驾驶搭乘杨东前往荣县。途经荣县古文镇时,两人购买了棒球帽、手套、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当晚22时许,两人行至荣县新城一交叉路口,遇见车子被卡在路边水沟里的被害人陈洁向两人求援,两人便上前“帮忙”抬车。车未抬出,时间已晚,陈洁邀请两人到荣县新城工业园区一烧烤店吃宵夜,在此期间,两人相互发短信密谋抢劫。吃完宵夜后,三人回到陈洁车上待至凌晨3时许,何松将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交给副驾驶座的杨东。杨东用刀逼着陈洁交出财物,说出银行卡密码,并用封口胶将陈洁捆绑,自己留在车上看守被害人。何松持陈洁的银行卡、身份证到荣县新城一银行将其银行卡上的存款8800元全部取出。在知晓陈洁身无分文的情况下,何松从取出的款项中拿出500元交给陈洁,但拒绝退回被抢的手机和身份证。之后,三人搭乘摩托车至贡井区五宝镇住宿。15日早上7时许,何松、杨东将陈洁送上到荣县的客车,并归还了陈洁的手机和身份证。此后,杨东分得赃款200元,其余赃款被两人共同挥霍一空。
荣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松、杨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何松、杨东到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