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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法院年终岁末不放松 宣判一起拒执案
发布时间:2016-02-03 13:41:31


图为宣判现场。

    本网讯(何娟)  2月1日,一男子因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富川法院审结的第三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3年7月28日,黎某良驾驶被告人徐某弟所有的桂H82589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唐某俭发生碰撞,造成唐某俭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黎某良承担全部责任。2014年7月11日,富川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黎某良、徐某弟负连带责任,赔偿唐某俭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54559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弟未履行义务。2014年8月26日,唐某俭即向富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被告人徐某弟夫妇于2014年3月6日将其房屋以18万元转让给潘某龙夫妇,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2014年3月13日经评估价值为35万元,后经与潘某龙核实,还有部分房屋款未结清。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寻找被告人徐某弟,但被告人徐某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唐某俭一家生活陷入困难。被害人唐某俭因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于2014年11月18日非正常死亡。

    2014年11月25日,富川法院以徐某弟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徐某弟因乘坐高铁从南宁准备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时徐某弟身上带有11000元现金及4张银行卡,卡里有3万余元存款。据此可知,徐某弟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某弟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唐某俭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徐某弟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弟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裁判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根据审理情况,综合全案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富川法院建立打击拒执罪长效机制,联合富川检察院、公安局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据了解,2015年,该院还将16名已经做出司法拘留却因客观原因未能执行的被执行人移送至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通过打击拒执罪长效机制,促使一批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共有17人次自动到法院履行和部分履行了义务,有6件案件得到了全额履行,执行到位标的48.37万元。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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