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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中院依法从严惩处涉食药安全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6-03-30 15:37:13


    本网讯(王希玉 何林林)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重申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严格缓刑、免刑适用的通知》,要求在现有框架内保持整体从严的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从严把握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缓、免刑适用条件,对随意适用缓、免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通知》指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担忧、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个别涉食品及用药安全犯罪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要严格按照《刑法》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要求,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确保打击力度。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保持整体从严的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特别是要重点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

  《通知》强调,建立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报告备案制度,各基层法院受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涉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犯罪案件后,要及时向中院报告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畅通。根据两高《解释》及省法院相关规定,必须从严把握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缓、免刑适用条件。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当地群众的反响,确需适用缓、免刑的,判决之前要层报省法院进行审查。对不经层报,随意适用缓、免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通知》要求,组织刑事审判法官认真学习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把握该类型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正确贯彻适用。要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集中宣传、公开宣判等方式,及时发布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处理情况,营造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强大声势,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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