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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3个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促依法行政
作者:彭波   发布时间:2017-01-05 11:54:56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公益诉讼试点深化开展。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进展如何?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围绕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第八批5个指导性案例。据介绍,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法院目前已审结32件。

  75.4%的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在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495件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437件,占比超过八成;在检察机关办理的3883件诉前程序中,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3763件,占比97%。由此可见,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情形。

  对此,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试点检察机关共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2838件,通过诉前程序,75.4%的行政机关主动纠正了行政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吉林省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恢复林地4万公顷,恢复湿地3.9万公顷,关停整改污染、违法企业19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

  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为什么要设置诉前程序?郑新俭表示,两种程序在实际效果上相互补充,诉前程序增强了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主动性,诉讼程序又强化了公益诉讼的刚性,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指导性案例可作为释法说理根据

  此次发布的5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江苏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吉林白山市检察院诉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十堰郧阳区检察院诉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清流县检察院诉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锦屏县检察院诉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试点开展一年多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弥补了实践中一些损害公共利益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缺位的问题,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还需要统一认识,比如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诉前程序的定位、“专家辅助人”的引入等。最高检此次围绕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和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力度和质量,同时也为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实践基础。

  万春强调,下级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不应与指导性案例所阐述的要旨相冲突,并且可以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根据。

  环保案件占绝大部分,试点期间逐步推进其他领域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将试点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但从实践看,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占绝大部分。

  对此,万春表示,按照最高检的部署安排,试点期间的重心主要放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目前,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也在逐步推进,比如湖北十堰市检察院对周克召销售假冒碘盐案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福建福清市检察院对福清市国土局怠于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实践样本,但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配套机制不健全、理论研究待加强等问题。”郑新俭表示,公益诉讼试点为期两年,在剩下的半年时间里,最高检要求试点检察院不放松、不减速,全面办理试点范围涉及的各领域案件,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职能特点的公益诉讼制度。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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