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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2849万余获刑15年
作者:高健   发布时间:2017-02-22 13:31:18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来源:央视网)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判决杨栋梁有期徒刑15年。杨栋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杨栋梁先后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万余元。

  1999年4月,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25万元基建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房屋一套,并未进行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调离天津市经委主任时,未向天津市经委移交该房产。天津市经委也不掌握该房屋。经鉴定,该案房产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

  法院认为,杨栋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杨栋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杨栋梁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杨栋梁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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