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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一毒品累犯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7-04-21 13:43:01


被告人许庆恒。

    本网讯(林文瑶 吴浩东)  2017年4月21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许庆恒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33岁的被告人许庆恒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曾于2012年8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被告人许庆恒又因毒品犯罪锒铛入狱,再次走上人生这条不归路。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许庆恒与广西东兴市男子甘炳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贩毒牟利,二人相约由许庆恒联系上家购买毒品,甘炳浩提供毒资并向下家进行贩卖。2015年3月19日,甘炳浩根据之前收到的越南买家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信息,与许庆恒商议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购买毒品。

  同年3月20日,二人驾乘摩托车自东兴市到达广西钦州市后,将摩托车停放在钦州市汽车南站,再转乘班车到达灵山县。当晚,许庆恒联系一名叫“哥佬”的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谈好每条价格为3.1万元并赊购部分甲基苯丙胺。后甘炳浩将毒资4.3万元通过许庆恒用银行自动柜员机转入“哥佬”提供的账户。

  3月22日上午,甘炳浩、许庆恒与“哥佬”一起到灵山县那隆镇交接毒品后,按三人商议内容,许庆恒当日12时先搭班车返回钦州市,甘炳浩于14时许在那隆镇搭乘灵山县至钦州市的班车。当班车行驶约2公里后,“哥佬”按约定在路边拦停上述班车,将一个纸箱交给司机让托运到钦州市,并提供许庆恒的电话号码。当班车即将到达钦州市黎合江转盘加油站时,班车司机打电话通知许庆恒取货。许庆恒即驾驶桂PV9139摩托车赶到此处接取纸箱,又驾车尾随该班车到黎合江转盘加油站,接上在此处下车的甘炳浩欲一同返回东兴市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桂PV9139摩托车尾架上的纸箱中查货毒品甲基苯丙胺6袋,共计净重5920.7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庆恒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许庆恒与他人共谋贩毒牟利并平分利润,且许庆恒出面联系毒品商家购买并赊购了大部分毒品,其行为对促成此次毒品交易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与甘炳浩一起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许庆恒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庆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在执行死刑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被告人许庆恒与其家属进行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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