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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张维    发布时间:2017-11-09 10:33:25


    民政部11月8日公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在社会组织管理领域,信用监管也逐渐成为推进放管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办法》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应当书面向社会组织告知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办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 受到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警告或者不满50000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通道。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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