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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院统一裁审受理范围法律适用标准
未经仲裁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法院将不予受理
作者:张维   发布时间:2017-11-13 10:30:14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日公布。《意见》针对裁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加强裁审衔接的重要内容,即要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等等。

  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首次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007年公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了这一制度,并完善了调解仲裁的具体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方式。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初衷和实践来看,加强裁审衔接是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争议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也有利于更好发挥仲裁和诉讼两种制度优势、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的合力,还有利于提高争议处理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意见》明确,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和人事争议等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充分发挥仲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作用。

  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针对实践中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

  除了上述两个“统一”,《意见》还提出了“三规范”,即要从案件受理、保全、执行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一是规范受理程序的衔接。人民法院应对未经仲裁程序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先行仲裁;对人民法院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书为由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受案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应终止审理。

  二是规范保全程序的衔接。仲裁委员会应告知有实际需求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负责向人民法院转交劳动者的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处理结果。

  三是规范执行程序的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移送裁决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先予执行裁决书,并加强对其他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特别加大对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为切实加强裁审衔接工作,《意见》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通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裁审衔接工作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等。三是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四是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联合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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