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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一审行政诉讼案件6月起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
发布时间:2018-05-30 13:39:43


新闻发布会现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

  5月29日,淄博中院召开“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公告》称,当事人可以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即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所在片区其他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称,因不动产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跨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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