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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58万不还 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促履行
作者:肖知平   发布时间:2018-06-08 14:46:46


  日前,在执行攻坚战活动中,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后,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现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近58万元的案款,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原告张某从事路面工程机械设备出租行业,与被告桂阳建阳某公司素来有业务关系。2013年至2014年,被告租赁原告的机械设备进行公路施工工程建设,双方约定租金每台设备按月计算(台班费)。2015年6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租金56.21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未付。2016年2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机械设备租金56.218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桂阳建阳某公司自愿偿付原告张顺的机械设备租金人民币56.218万元,定于2017年元月27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由被告另支付原告张某利息损失费2万元,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桂阳建阳某公司未自觉按协议履行,张某向该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桂阳建阳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法官了解,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桂阳建阳某公司在第三人的债权,又经进一步核实,该债权尚未到期,无法进行扣划。期间,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其总以人在外面为由,从不露面,电话中承诺愿意履行义务却一直未实际履行。

  经向申请执行人张某了解,谭某居所不定,经常全国各地的跑。为此,执行法官决定对谭某进行限制高消费(录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并将限制高消费令邮寄送达给谭某。几天后,谭某通过其委托代理人主动与法院沟通、协商,称对谭某进行限制高消费后就无法乘坐高铁、飞机、进行招投标等活动,这对谭某的出行和公司活动开展产生了较大影响,希望法院能给公司几天时间,一定把案件处理好。

  几天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邀申请执行人张某一道来到法院。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租金575000元,余款718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张某愿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执行费。此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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