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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受理案件标的额超10亿元
发布时间:2018-07-02 13:53:33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国际商贸发展如火如荼。公平、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推行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保障。

  《尚书·说命(中)》云:“惟事事,乃其有备,有备无患”。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和机构,已成为部分国内仲裁机构思考谋划的重点。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仲)捷足先登,于2016年10月28日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机构——“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

  抓住契机,组建“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

  2013年金秋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出访哈萨克斯坦,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提出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同年10月,习近平出访东盟,在印度尼西亚提出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自此,“一带一路”倡议逐步走进世界视野。

  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回应。

  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不少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走出国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铁路、公路、港口、电力、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投资贸易合作,开展多元化投资。

  但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一、历史文化差异较大、法律制度各有不同,这给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贸易合作带来了极大的制度障碍和法律风险。

  为了发挥仲裁解决国际投资贸易争端的优势,完善仲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功能,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顺利进行,武仲适时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契机,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国率先组建“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于2016年10月28日在京宣告设立。

  “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设立可谓是“天时地利人和”。2016年武仲在京邀请了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众多央企召开恳谈会。会上,央企代表纷纷表示,为保障境外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急需组建一个专门处理国内企业之间在境外发生纠纷的仲裁机构。因为上述纠纷如通过项目所在国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就得适用境外法律,成本剧增,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也存在不确定性。专家学者认为,类似投资项目及建设工程在国外、合同双方又均为中国企业之间的纠纷,通过国内仲裁解决是最具操作性、可行性的选择。

  原国务院法制办司长、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指出,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研究如何更好地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是我国仲裁工作的历史使命。武仲成立专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仲裁院,展示了很强的大局观和政治意识。

  舆论普遍认为,由武仲负责组建、设立“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专门解决上述中国法人在国外项目合作中的纠纷完全必要且可行。

  武仲组建“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初衷就是构建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走出去”参与投资和建设的中国企业之间的合作投资合同争议、工程承发包合同争议及工程总分包合同争议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仲裁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吸引了一大批精通建设工程并熟练掌握本国法的专家。住建部市场司原司长、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吴慧娟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于腾群、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朱树英为副院长。仲裁院组建了由50多位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了杨良宜、秦玉秀等74位海内外专家为仲裁员,仲裁院的仲裁员队伍包括央企的总法律顾问、资深的专业律师、高校法学专家、香港仲裁界人士等。

  仲裁院在武仲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做法,制定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仲裁规则》(试行版),供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遵循和使用。该仲裁规则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精神,构建了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机制。

  案涉5国,仲裁院受案总标的额逾10亿元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仲裁院从成立之初就秉持着务实、进取的精神,积极创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自成立至今已受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事纠纷12起,均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总标的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项目国分别为冰岛、科威特、马来西亚、越南、印度。这些案件都是两家中国企业之间在境外的工程分包合同争议。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项目所在地局势动荡,发生战乱和外币汇率波动等。经过仲裁院和专业仲裁员的努力,这些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涉案企业对“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工作均表示认可。

  由于“一带一路”项目投资金额大,项目地在国外,不可控风险多等因素,PPP模式成为不少“走出去”企业的选择。为了较好保证PPP纠纷解决对专业性、公正性、保密性和高效性的要求,“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积极创新服务方式,联合湖北省PPP研究院、武汉市PPP研究院于2017年9月29日在“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旗下设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仲裁中心,积极促进仲裁融入PPP项目,推动PPP模式的良性发展。

  为了扩大“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国内影响力和知名度,仲裁院召开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第一次院长工作会议,会议就仲裁院的法律定位、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举办了“一带一路”合同争议与国内仲裁解决机制专题讲座,来自武汉地区相关领域的代表共计300余人前往学习和交流;承办了上海仲裁周“一带一路”仲裁法律专题研讨会,成果丰硕;召开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服务“走出去”企业座谈会,会上,仲裁院提出了服务“走出去”企业八大行动计划;召开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座谈会;考虑到乌鲁木齐是“一带一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在乌鲁木齐举办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新疆论坛等一系列的会议、讲座、培训、交流活动;在武汉专门召开了“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争议解决经验交流会,数十家央企及“走出去”国企,就如何防范“一带一路”项目法律风险进行了研讨交流。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长江日报、搜狐网、新华网、央广网等多家媒体对上述活动进行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报道,扩大了仲裁院的社会影响。

  为了精准对接,服务“走出去”企业,“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实施“亮剑”行动计划。就“走出去”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先后对中国中铁、中国冶金建工、中铁大桥局、中建三局、中建西部建设、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0多家央企及地属省、市的大型企业进行调研和走访,深入了解“走出去”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相关信息,为“走出去”企业问症把脉,使“走出去”企业认识到,“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可以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人才资源为“走出去”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准确分析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和规避风险。

  仲裁院的长远发展,离不开丰厚的理论基础和视野上的高瞻远瞩。仲裁院借助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智库力量,推动“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关键法律问题的研究,研讨和完善“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和章程;举办了“一带一路”东湖国际法律论坛。

  仲裁院成立专门调研团队,聘请海外专业律师,就“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并购目标公司驻在国的法律制度、标准适用、税收政策、劳务用工、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专题研究。

  仲裁院与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度合作,收集涉“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的仲裁案例,形成《“一带一路”仲裁案件十大法律问题分析》专题研究报告,出版了极具实务操作性的《“一带一路”国家工程与投资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专著。同时,课题组组长带队,专程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研、交流,了解其在裁处“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纠纷案件适用中国法律的处理方法和经验。

  直挂云帆,八大措施助力仲裁服务升级

  2017年9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武仲启用“武汉国际仲裁中心”名称。2018年3月16日,武汉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专家研讨会召开,来自全省的法律专家围绕“武汉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目标、重点、步骤”“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争取哪些配套政策,应建立哪些工作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仲裁院积极响应国家、省市政府的号召,积极探索完善升级“一带一路”仲裁法律服务。

  最近,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部分国内仲裁机构对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和机构跃跃欲试。

  武仲在国内200余家仲裁机构中处于第一梯队,经验丰富,公信力强。作为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行者,武仲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将从8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工作:

  一是不断扩充仲裁员队伍。仲裁院将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与精通国际法并熟练掌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海内外优秀仲裁员联系,将他们纳入到“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册中,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提高“走出去”企业选择国内仲裁机构的信心。

  二是仲裁院将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互联互通,进行战略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提升国际声誉,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便利,让“走出去”企业享受共建共商的红利。

  三是继续加强智库建设和涉外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借助武汉大学法学院专家智库的力量,注重培养和储备国际化法律人才,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鼓励更多的国内外法律专家参与到争端解决中来;积极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合作,加强涉外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引导国内法学专家加强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有关问题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切实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四是实现仲裁法律服务的公正、高效、便利。仲裁院要研究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做法,根据“一带一路”项目纠纷的特点和“走出去”企业的特殊需求,不断修改完善仲裁院仲裁规则,探索建立能被广泛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公正、高效、便利的仲裁法律服务。

  五是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走出去”企业在陷入合同纠纷后,会面临项目停工带来的高额成本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困难的问题。仲裁院将积极开展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工作,培育并完善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满足“走出去”企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通过切实加强“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自身建设,为“走出去”企业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六是针对“一带一路”项目不同特点,以促进合作、推进项目实施为宗旨,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多解扣子少敲锤子”。

  七是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加强对涉“一带一路”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

  八是注重培养和储备国际化法律人才,建立“一带一路”仲裁案件法律人才库,鼓励精通国际法、国际商贸规则、建设工程规则以及熟练运用外语的国内外建筑、商贸、投资、法律专家加入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妥善解决“一带一路”项目争议仲裁案件提供专家意见。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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