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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吴世甲等14人敲诈勒索案
作者:胡冬明 高海硕   发布时间:2018-08-07 15:00:55


宣判现场。

  8月2日上午10时,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世甲等14人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2018年6月12日,本案在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

  一、1980年3月,列宁小学同南岗生产队协商征收南岗生产队农田用于建教学楼,并支付征地款。1990年列宁小学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6年夏季,因教学楼楼基被洪水冲垮而被批准拆除重建。2017年,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后将工程施工建设劳务分包给来某某。拆除时,被告人吴世甲、吴世丙、吴世丁、吴世乙多次去列宁小学口头要求给予补偿。补偿未果后,被告人吴世甲召集南岗队的村民30余人开会研究原教学楼征地合同,并推选出被告人吴世甲、吴世丙、吴世丁、吴世乙和吴世戊负责扯皮,并多次组织村民去列宁小学索要钱款。期间,学校明确告知已经补偿并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3月10日, 被告人吴世甲、吴世丙、吴世丁、吴世乙组织带领吴世戊、吴元甲、吴元乙、李自甲、吴世己、吴元丁、吴元戊、吴文甲等村民去列宁小学测量占地面积,并把测量的结果反馈了学校,还先后组织杨新甲等人多次到工地以堵路、阻拦挖机施工及渣土车通行等方式阻止施工,李自甲负责记工。在阻止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吴世戊安排他人用石头堵住工地出口不让施工车辆通行;被告人杨新甲打电话召集王某某等多名妇女到工地出口堵路阻止施工车辆通行。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吴世甲、吴世丙、吴世丁、吴世乙与列宁小学、来某某达成一致:由来某某替校方垫付20万元。被告人吴元甲、吴元乙、吴元丙、吴文甲、吴元丁、吴元戊等人认为索要到的补偿款20万元太低,怀疑吴世甲、吴世丙、吴世丁、吴世乙有问题,商议重新选举队长,吴元丙就提议吴元甲为队长人选,后选举成立了以被告人吴元甲为队长,被告人吴元乙、吴元丙、吴文甲为队委新一届队委。新队委成立后,经同来某某多次协商,最终达成由来某某再向南岗生产队垫付3万元。2017年4月14日,来某某以列宁小学的名义与箭厂河村南岗村民组签订“列宁小学与南岗小组关于翻建教学楼的协议书”,约定列宁小学一次性补偿南岗村民组23万元,被告人吴世甲、吴世丙、吴世乙、吴世戊、吴元甲、吴元乙、吴元丙、吴文甲、李自甲、杨新甲、吴世己、吴元丁、吴元戊等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工程才得以施工。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吴元甲、吴元乙、吴元丙、吴文甲召集村民到吴元丙家将索要的23万元按照商定的每户每人1200元标准分赃,共分赃20.88万元,余款2.12万元由吴元乙继续保管。

  二、2017年8 月11日,箭厂河初级中学教学楼重建项目准备动工时,被告人吴世丙等人,以不给钱就阻止施工的方式相要挟向箭厂河初级中学索要钱款。收款后,被告人将阻止箭厂河初级中学施工时索要的10万元和阻止列宁小学施工时剩2.12万元分赃。

  三、2011年,赵某某的在工地开工期间,吴世丙收受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世乙向赵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自己留1万,剩余的4万给了吴世甲。吴世甲收到4万元后,又将该款退还被告人吴世乙。

  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世甲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1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相关被告人对被害人来某某、赵某某进行退赔。

  宣判当天,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乐,县法院院长吴光金,县检察院检察长杨炳辉,县公安局政委李长文,县司法局局长虞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办同志、部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副职及家属代表共10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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