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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公开宣判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作者:潘其雄   发布时间:2018-08-17 10:09:53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对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公开集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帮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蓉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5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某帮在其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某路的住处生产水粿,为保持水粿的硬度,在生产水粿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并将添加硼砂的水粿销售给陈某经营的水粿汤饮食店。2018年1月,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水粿汤饮食店的水粿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水粿中硼酸含量为78.2mg/kg。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蓉在其位于福鼎市市某路的住处后门生产水粿,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并将生产的水粿放置在其住处前门摆摊销售。2018年1月间,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对由吴某蓉生产、销售的水粿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水粿中硼酸含量为172mg/kg和200mg/kg。

  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向他人购买6包非食用物质硼砂(每包约10克),用于加工生产水粿。后周某在家中水粿作坊间内,非法添加1包硼砂加工生产了4笼合计200斤的水粿。同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周某上述家中作坊间及在周某摊位销售的的水粿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从该二处提取的水粿样品中硼酸含量均为279mg/kg。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均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水粿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三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时间长短、含量多少不同,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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