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涉黑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洪泽集中宣判首批涉恶案件 14名被告人获刑
作者:鲁海军 吴国祥   发布时间:2018-11-01 15:44:41


被告人出庭受审。
集中宣判大会现场。
  10月31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集中宣判大会,对3起涉恶案件14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以段某为首形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10余人,涉及犯罪罪名2个,犯罪区域涉及洪泽、金湖等地。其团伙成员先后采用软暴力讨债、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等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0起,为逞强斗狠实施聚众斗殴犯罪1起,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段某纠集被告人孙某、王某等人,形成了以段某为首,孙某、王某为骨干成员,组织者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段某为成员统一购置砍刀、匕首、安排食宿,通过发放高利贷、软暴力讨债方式获取经济利益。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间,段某领导该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在洪泽、金湖两地有组织地实施了软暴力讨债4次、打砸5次、逞强斗狠1次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软暴力侵害中,段某等人采用向被害人家泼大粪、墙壁喷漆催债、使用牙签、502胶水堵门锁、砸窗户、戳破汽车轮胎等方式讨债,使用这种流氓滋扰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另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段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段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且被告人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洪泽法院依法判处段某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刑罚,段某还被判处罚金1万元。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8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