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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 守护绿水青山
作者:罗文波   发布时间:2018-11-22 14:08:19


现场核验、监督公益诉讼案件判后补植复绿工作。
现场察看树苗种植情况。
  11月20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光辉,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梁波一行到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2018年7月4日宣判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判后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该院还邀请了隆林检察院、林业局、环保局、金钟山乡党委、人民政府、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部分市、县人大代表16人,一起到现场进行核验、监督公益诉讼案件判后补植复绿工作。

  在公益诉讼案件判后补植复绿现场,参与人员通过实地查看、核验补植复绿情况后,对隆林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及执行工作表示满意,对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守护绿水青山的工作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现场给予点赞。

  据悉,这是百色市公开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广西首例当庭宣判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正某组织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乌冲村那角屯群众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集资雇请挖掘机在该屯“平老史”(地名)坡的林地内拓宽原有机耕路、开挖新公路,开挖林地总长度为2940米,开挖林地面积共计13.28亩。经调查认定:“平老史”坡属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林场乌冲分场22林班的多个小班,该范围已划分为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做出造林预算,恢复被开挖林地绿化、种植的造林预算为人民币7371元。

  2018年7月4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院长梁光辉担任审判长,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正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赔偿被毁坏林地的绿化恢复、造林费用人民币7371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正某当庭缴清赔偿款人民币7371元。庭后,隆林法院及时将该款转给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并指定其用于补植复绿。

  今年以来,隆林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对标新使命、新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下一步,隆林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优势,高度关注隆林辖区内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主动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及时为隆林产业转型和项目升级、饮用水源地及县城区水环境污染整治、国家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等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发挥审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保障作用,用法律守护好绿水青山,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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