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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中院当庭宣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作者:邓蔚长   发布时间:2019-03-19 14:37:23


  3月19日上午9时,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容某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行政复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马明月、出入境管理局局长覃勇军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06年1月12日,容某某与香港居民姚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结婚。2007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容某某的申请,向其签发了涉案的《前往港澳通行证》。2016年10月21日,出入境管理局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函件,通报姚某某与多名内地居民结婚及请求评论容某某及其儿子陈金华的《前往港澳通行证》之有效性。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姚某某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容某某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无效婚姻。2017年2月10日,出入境管理局以容某某于2007年3月1日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赴香港定居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撤销前述《前往港澳通行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容某某不服,于2018年5月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6月21日,公安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出入境管理局作出的上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容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2018年10月18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出入境管理局依职权作出本案的撤销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公安厅亦在法定期限内对容某某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容某某诉求确认出入境管理局撤销其《前往港澳通行证》的行为违法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容某某的诉讼请求。容某某不服,遂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该案由宁铁中院院长廖少昆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员额法官易妙、彭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廖少昆院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归纳庭审争议焦点,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整个庭审张驰有度、高效有序,展现了审判长娴熟的审判技巧和扎实的法律功底。

  在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合议庭休庭后即对本案进行了评议,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即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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