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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损物扰乱秩序 防城港一恶势力团伙成员获刑
作者:李健榕   发布时间:2019-04-18 11:59:11


被告人出庭受审。

  一男子因参与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的暴力犯罪行为,4月15日被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4年7月,以关某某(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后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夺取中越边境巡逻通道的非法控制权,从中分得该通道走私货物的非法过路费,带领被告人韦某等二十多人将巡逻通道旁的被害人郑某某、徐某某等人进行驱赶、殴打,并对房子内的物品及现场停放的两车进行打砸,致使徐某某轻伤二级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案发后,被告人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称,其仅参与了本案犯罪,并未参与关某某团伙的其他犯罪,认为本案不属于涉恶势力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就被吸收为关某某团伙的成员,听命于该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韦某参加了本案犯罪活动;2015年,以关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形成,经常纠集成员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一个坐大成势的发展演变过程,即由恶势力犯罪团伙演变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再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而韦某参与的本案犯罪行为,系在该犯罪团伙坐大成势其间的一次有组织的纠集多人参与的暴力犯罪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性质。因此,法院并未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参与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韦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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