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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
作者:康帅   发布时间:2019-04-12 15:30:50


当庭宣判。

  2019年4月12日上午9点,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贺湘华担任审判长,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颜某、刘某侨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颜某电话联系易某华(已判决)让其帮忙叫人一起到攸县黄丰桥镇找被害人彭某收账。易某华遂纠集被告人刘某侨及吴某辉(已判决)、李某光(在逃)跟随被告人颜某来到彭某家,因彭某不在家,五人遂在黄丰桥镇乾融大酒店开房入住至1月25日,期间,易某华一直带着被告人刘某侨及吴某辉、李某光在找彭某,但收账未果。

  2018年1月25日11时许,刘某侨与易某华、吴某辉、李某光找到正在上班的被害人并强行将其带走。颜某驾车赶到后要彭某还钱,彭某称没钱还,颜某遂叫易某华跟着彭某。后易某华开车载着刘某侨、吴某辉、李某光将彭某带至攸县黄丰桥镇塔前村一山脚下,之后步行上山,颜某跟随上山。当日为雨天,气温为2-3℃。在得到颜某的许可后,刘某侨等人恐吓并强行将彭某的上衣外套和外裤脱掉,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彭某绑到山上的电线杆上挨冻,并用彭某脱掉的外套堵住其嘴巴。彭某求饶,易某华打电话给颜某,颜某电话中跟彭某讲还钱就放人,彭某被迫答应筹钱还钱。下山途中,彭某摔倒受伤。回到煤矿后,由吴某辉看守彭某。

  2018年1月30日,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1月25日,攸县公安局黄丰桥派出所接到彭某的妻子报警后赶到某公司,将吴某辉当场抓获。2018年9月20日,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10月5日,刘某侨在广州市天河区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0日,被害人对颜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刘某侨等人以脱衣服、捆绑受冻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颜某、刘某侨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刘某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二人可从轻处罚。颜某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颜某、刘某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攸县法院参与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充分彰显了该院坚持依法办案,确保黑恶犯罪认定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坚决避免指标化扩大化运动化,确保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今后,攸县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到思想上再提高、摸排上再深入、打击上再发力,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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