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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走私“洋垃圾”1100吨 主犯获刑12年
作者:郑秋卉 王雅丽   发布时间:2019-04-25 13:13:12


庭审现场。

  在境外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并非法海运销至国内。4月25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福鼎首起走私废物案,以走私废物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2月间,林某多次联系他人在香港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旧衣物,并安排报废货船采取海上绕关手段从香港非法海运至大陆境内。为逃避海关监管,林某联系黄某在福鼎境内寻找秘密靠岸码头,并商定由黄某负责码头装卸,每次装卸费为20万元。黄某纠集陈某、翁某,三人在明知涉案旧衣物系从香港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为林某提供帮助,卸载旧衣物达820.84吨,并从中获利。

  另查明,2017年4月初,林某伙同他人共谋从韩国走私旧衣物到中国境内,由林某在广东省联系货船并支付20万元货船的定金和运输费用。5月26日22时,货船在前往指定海域的途中,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批旧衣物总重量共计354.15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四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通过货船以海上绕关的方式非法运入大陆境内,走私废物共计1174.99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陈某、翁某在明知走私旧衣物入境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共三次为林某走私行为提供码头、引航、卸货、吊装等协助行为,卸载旧衣物达820.84吨,情节特别严重。结合以上四人坦白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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