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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砍伐自己种的林木,为何构成盗伐林木罪?
作者:曹彰茂 陈善柳   发布时间:2019-04-25 13:32:59


  案情:

  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镇新元村上岩门组与同村寨老组对新元村“大梁至独田壕”(地名)山场权属多年存在纠纷。1991年,上岩门组与寨老组在争议的“大梁至独田壕”山场内抢种杉木。2015年7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处〔2015〕3号处理决定书,将新元村“大梁至独田壕”争议山场和山场内的林木权属确归上岩门组。寨老组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3行初64号一审判决,维持了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处〔2015〕3号处理决定。寨老组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行终871号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岩门组对争议山场及山场内林木的权属得到了司法确认。但寨老组村民仍坚持认为“大梁至独田壕”争议山场内的林木为本组村民所种,不服法院一、二审判决。2017年7月26日、27日,寨老组召开了两次全体村民会议,决定到上述山场将自己种植的林木砍伐回来。寨老组组长秦某某按照参会人员的意见拟写了一份《独田壕山场砍伐协议书》,并对参加砍树的人员进行了分组、分工,对即将砍伐的树木作了分配计划。协议约定:砍树时每户都要派代表参加;有油锯的出油锯,油锯每天补助30元,油钱由大家集资;砍回来的所有林木均按出勤集体共同分配,不参加砍树的属自己放弃,不参加分配;寨老组村民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卸责任;不参与砍树的今后家中有红白喜事,寨老组村民均不参与。每户村民的代表均在协议书上签名按手印。

  2017年7月28日至8月1日,寨老组组长秦某某与村民石某某、秦某甲、秦某乙、李某某伙同寨老组其他村民携带油锯、柴刀等工具,到“大梁至独田壕”山场砍伐林木。期间,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公安民警到砍伐现场予以阻止,无果。经鉴定,大梁至独田壕山场被采伐杉木10696株,总蓄积量1585.83立方米。

  2017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上岩门组的周某某驾驶的奥迪Q7越野车经过寨老组乡村道路时,被寨老组村民强行拦下。因周某某系上岩门组处理争议山场的代理人,寨老组村民要求其下车解释。周某某因被寨老组群众包围未下车。与周某某同行的戴某使用手机录像,引起寨老组村民不满。寨老组组长秦某某伙同其他村民对周某某的越野车进行打砸,造成周某某的车辆损失共计9281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石某某、秦某甲、秦某乙、李某某在明知涉案林木的权属已经确归上岩门组所有的情况下,仍然伙同寨老组其他村民擅自砍伐上岩门组所有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秦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案发的历史背景、原因,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五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五被告人于2019年3月撤回了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寨老组村民砍伐自己种植的树木,怎么变成了盗伐?检察院起诉是滥伐林木罪,法院怎么定了盗伐林木罪?

  原来,上岩门组与寨老组争议的“大梁至独田壕”山场及山场内的林木的权属,经过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权,确归上岩门组所有,同时认定寨老组村民1991年在“大梁至独田壕”争议山场内造林属于抢种行为,对其提出的林权要求,不予支持。案件经过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均维持了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上岩门组对争议山场及山场内林木的权属得到了司法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案被告人伙同寨老组其他村民擅自砍伐上岩门组所有的林木,且在砍伐前对即将砍伐的林木作了分配计划,即由参与砍伐人员按出勤分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因此属于盗伐行为,应当定为盗伐林木罪。

  2.寨老组村民集体去砍树,怎么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呢?不是法不责众吗?

  从寨老组村民开会协商、协议的形成、林木的分配方案看,寨老组村民是以户为单位参与砍伐林木,砍伐的林木是以户为单位按照出勤参与分配而不是归寨老组集体所有。因此,寨老组村民砍伐林木的行为理应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盗伐林木行为属共同犯罪行为,应当对盗伐林木总量承担刑事责任。

  3.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区别在哪里?

  学习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就清楚啦!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4.刑法对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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