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福建宁化两男子私相授受爆炸危险品双双获刑
作者:许志和   发布时间:2019-04-30 09:24:41


  本是朋友间的好意相赠,却因送的是爆炸危险品并私自藏匿而触犯刑罚,福建宁化两男子双双被判刑。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罗某系福建省宁化县人。多年前的一天,其在整理自家老房子时发现其父亲(已故)遗留下的“黑火药”1298.3克。发现“黑火药”后,罗某不但没有向有关部门汇报,反而私自藏匿起来。2014年的某一天,同乡张某得知罗某藏有“黑火药”,便提出向罗某购买。罗某将全部“黑火药”1298.3克免费赠送给张某。张某获得该“黑火药”后将其用两个塑料袋分装储存于自己家中。

  2018年10月23日,宁化县公安局在张某家中现场查获鸟铳一支、疑似“黑火药”3346.8克、“黄火药”39.5克,经福建省公安厅三明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疑似“黑火药”是以硝酸钾、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属于爆炸危险品。当日,张某被宁化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15日,罗某到宁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储存“黑火药”3346.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罗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非法储存“黑火药”1298.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综合其二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法官提醒:爆炸物品不当储存、使用会对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即使没有使用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发现爆炸物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千万不要私自储存和使用。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9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