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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作者:裘文昕 郭兴仙 宋邦永   发布时间:2019-06-05 10:32:45


庭审现场。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黔南首例由州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黔南中院分管副院长李雪莹亲自担任审判长,采取七人合议庭的特殊方式审理。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诉兰忠前、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福泉市鑫隆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黔南中院受理的首例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全州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省为数不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对全省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具有深远影响。

  近年来,黔南中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始终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狠抓环保审判工作,开辟环境司法专门化道路,高举环保法律利剑,掀起“环保风暴”,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先后办理了全国首例行政环保公益诉讼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案、全省首例由省级机关提起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省生态环境厅诉昆山昆化贵定化工厂、国营昆山化工厂、贵州林鹰公司环境损害赔偿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受理该案后,黔南中院高度重视,由分管副院长李雪莹担任审判长,由环资庭庭长刘国红担任主审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金亦贱等人出庭参加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事故是由于兰忠前驾驶重型罐式硫酸运输车拖运10.3吨浓硫酸,在拖运过程中重型罐式硫酸运输车倾覆污染水源地引起。该车行至瓮安县岚关乡后槽组路段时发生侧翻,导致硫酸泄漏,造成当地多户农户的农田耕地、公益林地受到污染,同时还导致人饮工程整个水源系统受到污染,水泵、供水管、水龙头均受到腐蚀。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黔南中院提起了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次庭审在李雪莹副院长的主持下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环节环环相扣,原、被告各方就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归、赔偿明细、鉴定结论、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及额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来自广东的相关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庭审秩序井然,张弛有度,规范高效。

  因该案影响较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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